如何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談話函詢的談話與其他談話的區別?

跳槽那些事兒 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2019-07-13

(原標題:如何把握《規則》規定談話函詢的談話與其他談話的區別?注意區分談話主體、適用對象及針對的問題等因素)

談話,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章以專章形式強化對談話函詢的要求,將談話函詢的談話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實踐中,除談話函詢的談話外,還有調查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廉政談話等幾類談話。注意把握談話函詢的談話與其他談話的區別,有利於發揮不同談話的作用,更好地加強黨和國家自我監督。

注重與調查談話區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核查組經批准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瞭解情況;第四十條規定,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這兩處所指的談話,與談話函詢的談話不同,是一種調查取證手段。

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可採取十五項措施,談話是其中之一。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第二十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的有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的規定,強調了監督談話和調查談話兩種談話。談話函詢的談話即為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督談話,《規則》規定的初步核實和審查調查期間的談話即為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調查談話。

談話函詢的談話與調查談話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性質不同。前者是指在監督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監督對象進行的談話,主要用於第一種形態;後者是指在調查過程中對存在違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進行的談話,主要用於第二、三、四種形態。二是目的不同。前者定位重在打招呼提醒而非審查查證,後者定位重在獲取證據,特別是在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期間,向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調查違紀和職務違法事實,能夠對突破案件起到關鍵作用。三是談話主體不同。前者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負責人進行,後者由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直接進行。四是適用對象不同。前者適用被監督的黨員或監察對象,後者適用被調查的黨員或監察對象,其中包括被留置的人員。五是要求不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的有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的規定,對調查談話的場所、手續、出具文書、筆錄等提出嚴格要求,但對監督談話的地點和談話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談話地點只要求是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談話可以製作工作記錄,必要時也可以形成談話筆錄,並且不需要嚴格按照談話筆錄模板製作筆錄,可以在模板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

注重與提醒談話區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提醒談話指黨組織對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的談話;第三十一條再次規定了談話,即我們所說的談話函詢的談話,紀檢機關“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

提醒談話和談話函詢的談話雖然都是落實第一種形態的有效形式,但兩者仍存在一定的區別:一是屬於不同的監督體系。兩種黨內談話制度分列於《黨內監督條例》不同章節,前者屬於黨委(黨組)履行的黨內談話制度,後者屬於紀委監督範疇。二是針對問題不同。前者針對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後者針對一般性違紀問題的線索反映。三是談話主體不同。前者一般是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後者是紀委工作人員。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也可以委託被反映人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並簽字背書。四是處理結果不同。談話函詢的談話是一種處置性(過程性)談話,而非結果性談話。談話函詢後,紀檢監察機關要對本人的書面說明進行審核,可能補充談話函詢以及進行抽查,根據不同的情況分類處置。提醒談話可以作為結果性談話,經過談話函詢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仍可採取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其他談話進行處理。

注重與誡勉談話區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第三十條關於談話函詢後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分類處置的規定中,將誡勉談話作為談話函詢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處理方式之一。

誡勉談話和談話函詢的談話的區別主要有:一是談話主體不同。《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據此可知,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進行誡勉談話。談話函詢的談話既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也可以委託談話對象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二是針對問題不同。誡勉談話是針對存在輕微違紀但免予黨紀政務處分的問題,《問責條例》將誡勉(包括誡勉談話和書面誡勉)作為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方式,適用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情形。談話函詢的談話針對的是一般性違紀問題的線索反映。三是處理結果不同。如前文所述,談話函詢的談話是一種處置性(過程性)談話,而非結果性談話。而誡勉談話是一種結果性談話,談話後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同時可能對晉職晉級、提拔使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產生影響,各地各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均有不同規定,標準尚不統一。如中央組織部《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注重與廉政談話區分。廉政談話在黨紀法規裡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些地區或部門將廉政談話作為日常監督的一種方式。談話函詢的談話和廉政談話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談話主體不同。前者是紀檢監察機關發起的,即使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談話,也是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委託。廉政談話可以由黨組織主動發起,也可以由紀檢監察機關主動發起。談話人一般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二是針對問題不同。前者針對的是一般性違紀問題。後者一般可分為任前廉政談話和履職廉政談話,是對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以及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個人廉潔自律方面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提醒教育。任前廉政談話一般是對新提拔重用的領導幹部及早提醒、申明紀律、從嚴要求,使其提高廉政意識,自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嚴格廉潔自律。履職廉政談話一般是針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選人用人情況,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情況,本地區、本部門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建議等進行的談話。三是時間節點不同。前者是收到一般性問題線索之後,後者是在領導幹部任前進行或者履職過程中階段性進行。四是談話形式不同。前者是個別進行,後者既可採取個別談話,也可採取集體談話,任前廉政談話還可以與任職談話一併進行。(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第九監督檢查室)


(本文刊載於2019年第13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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