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百貨每天收取2元工牌費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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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牌難道不是公司應該給員工提供的辦公用品嗎?為什麼要收取2元錢一天的使用費呢?”小吳今年7月在四川成都的王府井百貨某專櫃入職,根據王府井百貨的規定,新員工需要實習一個月以上才能參與考核轉正,在實習期間需要辦理臨時工牌,公司每天收取2元的臨時工牌使用費,小吳對此很不理解:“辦公用品也需要給租金嗎?”

工牌,也即工作牌,是由用人單位發行的、帶有相關工作號及佩戴人信息的卡牌。工牌代表著用人單位的形象,有助於提升勞動者的歸屬感,有助於用人單位確認區分員工、加強規範管理,也有助於相關合作夥伴、服務對象對員工的監督。工牌屬於一種勞動用品,無論是基於工牌的性質和用途,還是基於人力管理慣例,發放工牌都屬於用人單位的義務,工牌的成本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成都王府井百貨要求處於實習期的新員工每人繳納200元押金且每天繳納工牌使用費,轉嫁了己方責任,加重了勞動者的負擔,侵犯了勞動者權益。

小吳等勞動者對工牌使用費有困惑、有異議,顯然對繳納工牌使用費並不情願。《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也有相近規定。企業單方擬定工作管理規範或勞動合同,不顧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強收工牌押金、使用費,違背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在消費保護領域,有針對格式合同的限制規則,如果格式合同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那麼,格式合同無效。在勞動保護領域,儘管沒有專門的格式合同法則,但也有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無效制度。《勞動法》第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而“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禁止的行為,該法第八十四條還針對上述行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和勞動行政部門的責令限期退還和處罰職責。企業要求員工繳納工牌押金和使用費,就屬於法律所禁止的“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就觸碰了法律底線。企業的管理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含有“繳納工牌押金、使用費”內容的,該部分內容是無效的。

收工牌費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應該認清其違法性質、侵權性質,增強法律意識、自律意識,針對存在的亂收押金、亂收費問題進行積極整改,該調整相關制度的調整相關制度,該退費退費。沒有問題的企業也該引以為戒,杜絕亂伸手,守住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底線。勞動者遭遇亂收費,就應該向工會、勞動監察部門積極反映,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提請仲裁、訴訟,依法與用人單位進行維權博弈。勞動監察部門有必要暢通投訴渠道,加強檢查,結合有關線索,通過行政約談、行政指導、立案查處、發佈案例警示等途徑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規範用工管理。仲裁部門、法院也應該守住最後一道維權防線,旗幟鮮明地支持勞動者針對收取工牌費等亂收費現象的維權行為,給勞動者創造良好的維權法治環境,讓勞動者感受到更多維權公平和正義。(李英鋒)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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