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補、住房補貼、辦公費等涉稅問題不再頭疼,這些案例需警惕

企業老闆和會計關心的餐補、通訊費、交通費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問題,以後不用再混淆了,更不同頭疼了!

餐補、住房補貼、辦公費等涉稅問題不再頭疼,這些案例需警惕

稅點點:企業涉稅常見問題

1、向員工發放用餐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A、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員工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出差發生的餐費、工作餐,在標準內領取差旅費補貼,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這個標準沒有具體的,企業自己根據企業情況制定差旅費補貼 標準。

B、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直接給員工發放伙食補貼,除誤餐補助屬於免稅情形外,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餐補、住房補貼、辦公費等涉稅問題不再頭疼,這些案例需警惕

稅點點:旅遊費用

2、旅遊費的稅務處理需要注意哪些?

增值稅:委託旅遊公司組織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考察會務活動——可以抵扣;

為員工提供福利性質的旅遊——不能抵扣;

為客戶提供業務招待性質的旅遊——不能抵扣;

員工旅遊與生產經營無關,不能稅前扣除;

組織非本單位人員旅遊,可計入對應的活動中;

通過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稅前扣除。

3、向員工發放通訊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A、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手機由公司購買,員工使用手機產生的通訊費由公司承擔,發票開給公司,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個人手機用於公司經營業務,憑發票報銷通訊費,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B、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現金髮放通訊補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餐補、住房補貼、辦公費等涉稅問題不再頭疼,這些案例需警惕

4、為員工提供住房補貼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以現金形式發放住房補貼,需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5、向員工發放交通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A、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企業配備車輛接送員工上下班,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B、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員工私人車輛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沒有簽訂租車合同或協議,直接報銷相關費用,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6、發放勞保用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A、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不屬於個人所得,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B、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實物以及貨幣性資金,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7、向員工發放實物、購物卡等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發放給員工實物、購物卡等福利,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餐補、住房補貼、辦公費等涉稅問題不再頭疼,這些案例需警惕

稅點點:車輛費用

8、企業車輛使用費等可以合理進行抵扣!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小汽車中發生的加油費、道路通行費、車輛修理費、停車費等合理的費用支出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可以憑藉電子發票或者通行費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加油、修車、停車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這些企業個稅案例需要警惕!

餐補、住房補貼、辦公費等涉稅問題不再頭疼,這些案例需警惕

稅點點:案例警惕

案例一:辦公費佔比巨大,稅務平臺兩次預警

一家公司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不到400萬元,2017年1-6月份賬面上辦公費列支100多萬元,辦公用品購買達80餘萬,稅局監控平臺今年連續兩次顯示稅務預警。

辦公費入賬注意事項:1、不要把飲用水費用和安裝純淨水機器的費用,計入辦公費

(國稅函【2009】3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應該計入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1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不要把茶歇費,計入辦公費

3、不要把會議費,計入辦公費

案例二:工作服都可以列支為勞保費嗎?

金三大數據監控下,稅務人員在對A公司的檢查中,發現A公司“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科目金額較上年增長異常。進一步抽查會計憑證發現,A公司當年度服裝費支出偏高,100人的單位,支出達20萬元。對此,A公司財務經理解釋為分批購買的工作服。該經理認為,金額偏高也不算違反規定。

然而,稅務人員並不認同A公司做法:

1.超範圍列支勞動保護費(A公司發票顯示供貨商為高檔商廈中知名品牌,且採購數量有限金額較高,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2. 勞動保護支出稅前扣除需要滿足相應條件(1.工作需要 2.為職工配備 3.僅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3.非勞保必需品應按職工福利費處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4.非本單位職工的非勞保必需品(若與生產經營有關,按照業務招待費規定扣除。如果無關,應全額納稅調整。)

案例三:差旅費扣除,僅憑證合法就夠了嗎?

南京某投資公司2016年納稅情況開展的專項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只有20多位員工,但差旅費支出佔企業管理費用的比例高達70%,且單筆金額在十幾萬元以上的每年達二十多筆。企業財務人員對此解釋:單位每年都有新的投資項目,範圍涉及全球,所以業務部門的員工經常要對投資項目外出考察,導致差旅費支出比例很高。

檢查人員開展詳細檢查後發現,賬務中記載的差旅費支出,其所附憑證大多為各旅行社或酒店開具的發票,涉及國外差旅費的部分所附憑證,為酒店出具的確認單和發票,除此,再無其他資料。

稅務人員最後對企業作出所得稅納稅調整,並補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同時對未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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