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保不保得住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作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作用越來越顯著。然而,“跳槽”員工帶走商業祕密、骨幹人員另立門戶、內部職員外賣商業祕密、競爭對手竊密等商業祕密流失的情況在當前大量湧現,且手段不斷翻新,已成為影響企業發展的巨大障礙。

那麼企業如何“守護”自己的商業祕密呢?談起這個話題,可能眾多老闆第一反應是:“我與員工籤保密協議,他(她)如果洩密我就根據協議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是的,小編也認為保密協議很重要。但是,單一份保密協議是否就能夠保得住企商業祕密嗎?小編認為,只有保密協議的條款設置得當、使用方式得當,保密協議才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保密協議條款設置

保密協議中包含的條款有:保密信息“定義”條款;保密信息“除外”條款;接收方保密義務條款;信息披露條款;知識產權條款;保密期限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合同終止後的保密信息返還條款;管轄條款;合同完整性條款等。

在上述條款中,小編認為應重點關注保密協議中保密信息的“定義”條款,因為該條款涉及到商業祕密具體範圍和內容的確定。目前常用的保密信息定義方式包含羅列式、概況式、區間式等,每一種表述方式均有利弊。所以,起草定義條款時,應根據客戶需要披露信息量的多少,選擇適用利於披露方/接收方的方式或將幾種方式巧妙糅合適用。

如果站在披露方的立場,就採用措辭寬泛、籠統、涵蓋面廣的表述定義保密信息,並減少要求披露方採取信息管理措施的相關描述;相反,如果站在接收方的立場,就應該明確且所限定義保密信息的範圍,並要求披露方履行繁瑣、詳盡的保密信息管理措施等。

保密協議的使用方式

保密協議須有企業完善有效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作支撐。

保密協議以商業祕密的存在為前提,而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權利人對該信息採用了保密措施,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對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權利人應將相應的保密措施納入企業保密規章制度中,以此作為企業對自己認定的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憑據,在此情況下,保密協議才能發揮應有作用。

保密協議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根據員工工作崗位確定是否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一併訂立能夠有效避免發生爭議後離職後,員工拒絕訂立保密協議的難題,而且能夠從訂立勞動合同的起點開始就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保密協議應與競業限制協議分開訂立

保密義務於競業限制義務的主體範圍、產生方式、費用支付等均不相同,企業全員簽訂保密協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既能幫助單位實現保護商業祕密的逾期目的,也能幫助企業減少一大筆經濟補償開支。

http://www.ip1840.com/theory/secrets/34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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