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調崗竟服毒自殺!| 生命誠可貴,遇到問題請積極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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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人!聽!聞!

女員工何某因不同意公司調崗,

竟一口將廁所的潔廁劑喝下!

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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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調崗而已,

怎麼會鬧到自殺的地步呢?

線人除了嘆息,

還是嘆息!

案件回放

何某,女,出生於1965年3月15日,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受聘於撫州某物業公司擔任物業保潔員,公司安排何某為一所中學提供保潔服務。

2018年8月30日,公司分管中學保潔工作的黃某在中學校內對何某說要調何某到公司承包的其他服務單位做保潔員。

何某當場堅決不同意,遂進廁所倒了一杯中學購置的用於洗廁所的洗廁劑並迅速喝下。

其丈夫搶下杯子後撥打120急救電話,不久醫院工作人員到場將何某接到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何某於當晚死亡。

因與公司及學校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何某家屬向法院起訴認為,因公司違法辭退何某保潔員工作,造成其極度悲傷,在學校服務處所喝了學校違規置於廁所的洗廁所用的化學藥品,導致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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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家屬認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人員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而公司在何某無任何過錯下就辭退何某,是造成何某走向極端原因之一。

而學校所提供的洗廁藥水系劇毒化學用品,屬違禁品,並非正常使用的洗廁藥水,才使何某喝下後治療不及死亡,系造成何某死亡的又一原因。公司及學校因其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27000元、死亡賠償金530366元、喪葬費31534.5元、精神賠償金50000元、處理喪事費用8000元,合計64690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爭議焦點有

一、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解聘何某。

二、中學提供的洗廁所用的洗廁劑是否系劇毒化學用品。

法院依法分析、評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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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議焦點一: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在何某無任何過錯情況下解聘何某,是造成何某走向極端的原因,被告公司辯稱公司是要調動工作,而非解僱何某。

法院認為,綜合比對黃某、馮某、王某的證言以及原告陳述相關證據,被告公司要調動何某工作更為可信,法院採信被告公司主張的該事實。

退一步講,即便存在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解聘何某的事實,也與何某故意喝洗廁劑自傷身體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關於爭議焦點二:

原告主張被告中學提供的洗廁所用的洗廁劑系劇毒化學用品,屬違禁品。法院認為,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洗廁劑屬違禁品,且洗廁劑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也與何某故意喝洗廁劑自傷身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案中既不屬二被告因過錯侵害何某生命、健康,也不屬行為人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何某故意喝洗廁劑自傷致身亡,與二被告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原告主張二被告對何某的死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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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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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雖然判決了,

但現實生活中我們仍然會面臨調崗的問題!

那麼,

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時,

公司應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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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瞭解一下,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調崗調薪?

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可以調崗調薪: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瞭解了相關規定後,公司要分幾種情況看:

員工不勝任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中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還是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公司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在員工所籤的勞動合同中沒有說明崗位適用的考核標準,調崗前要安排培訓,培訓內容要和所調整的崗位相符。

員工能夠勝任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注意!調崗前公司必須要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才能採用書面形式確定調崗,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是不能強制調崗的。

員工拒絕調崗

員工拒絕調崗,公司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要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發放,每滿一年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需要額外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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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說到這裡,其實不管是哪個單位,崗位調動是常有的事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積極配合公司領導的安排。如果對新的崗位不滿意,或是其他原因不想調崗的話,可以和公司協商,最好不要有過激的行為,否則對事態的發展是不會有好處的,更不要像何某一樣,用自盡來抗議,這樣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將事情擴大化。

所以,調崗雖然是為了順應公司的發展要求,但是如果員工實在不願意調崗的話,一定要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哦!

來源 | 勞動法全集、山西工人報

編輯 | 孫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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