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律師為你分析真實的案例【民事判決書(2018)川0191民初4**9號】
今天的案例中,公司有員工找人代打卡的監控,並把考勤數據進行了公正,自認為證據充分,而將員工開除,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均判公司敗訴,向員工支付16萬多元的賠償金。
為敘述方便,下文中公司以“成都H公司”代替,員工以“蔣某”代替。
一、案件情況
1、蔣某於2004年3月6日入職成都H公司工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成都H公司發現,2017年7月到8月之間,蔣某有6次指使他人代其打卡。
3、2017年9月18日,成都H公司向蔣某送達了《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以某“委託他人代刷卡考勤”為由解除了與蔣某之間的勞動合同。
4、蔣某不服,於是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
二、勞動仲裁情況
蔣某仲裁請求:
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8000元;
2、支付2016年度年終獎30000元;
仲裁結果:
成都H公司支付給蔣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4724元,並駁回蔣某其他仲裁請求。
仲裁裁定後,成都H公司起訴到法院。
三、法院審理及判決
1、成都H公司認為:
蔣某有6次指使他人代其打卡的行為。並提交監控視頻截圖及公證書、打卡記錄為證。
以證明蔣某打卡記錄所顯示時間上對應的視頻截圖上並非蔣某在打卡。H公司還提交了蔣某的考勤記錄,該考勤記錄顯示蔣某進行打卡考勤的考勤機位置為“C01-2F南一門車間”。
2、蔣某認為:
H公司上述證據系H公司保管形成,不認可上述證據;
還提出其上班的工作場所有多個入口,即有多個考勤機點位。
其所上班的車間一層樓有四個考勤機,3層樓就是12個打卡點,其打卡是就近打卡,並不一定在一個考勤機上。
3、一審法院認為:
(1)從H公司提交的蔣某的考勤記錄上可見,蔣某除了在“C01-2F南一門車間”的考勤機位置上打卡考勤外,還在“C01-2F北三門車間”打卡考勤。故H公司提交的證據與H公司的陳述不相符。
(2) 由於H公司以蔣某存在“委託他人代刷卡考勤”的行為而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故法庭詢問H公司,是誰代蔣某進行打卡考勤?H公司陳述:不清楚,只是從監控上看出不是蔣H。
(3)法院判決:H公司單方面解除與蔣某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不足,屬違法解除。
H公司支付蔣某的賠償金164724元(5883元/月×14個月×2倍)。
4、二審法院認為:
H公司單方解除與蔣某勞動合同,其依據不足,屬於違法解除並應當支付相應經濟賠償金。
5、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通過這個案子,我們能夠學到什麼?
1、本案H公司敗訴的根本原因,還是公司以代打卡的理由,將一位工作14年的老員工開除,於理有虧;法官判案時雖然沒有明說,但肯定也考慮了這個因素;
2、本案中H公司雖然有監控和公正等證據,但證據缺乏嚴密性,被員工找到了漏洞,也給法官判決找到了理由;
3、本案中,H公司的正確處理方法應該是,當第一次發現蔣某有代打卡的行為時,就與蔣某溝通,最好能夠得到蔣某自己寫的情況說明,公司開具《違紀處罰單》並讓蔣某簽字。如果蔣某再違反代打卡的規定,這樣才去開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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