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無可供執行財產!債權人要求前運營商“代償”未獲法院支持

6月18日,ofo小黃車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公司被爆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公佈的執行文書顯示,東峽大通公司向法院報告財產,其名下無房產、無土地使用權、無對外投資、無車輛。雖然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已被其他法院凍結賬戶餘額。

如今,東峽大通“無錢還債”,有債權人開始質疑ofo小黃車的前運營主體——北京拜克洛克是否應該為債務擔責。作為ofo小黃車的早期運營主體,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依擁有ofo相關的多項知識產權。部分用戶的單車押金繳費記錄也顯示,其交易對象並非東峽大通,而是北京拜克洛克。

今年5月,天津飛鴿質疑東峽大通和拜克洛克之前存在“人格混同和關聯交易”等問題,上訴法院要求追加拜克洛克為債務糾紛案的被執行人,並承擔責任。不過,該主張並未獲得法院支持。

ofo無可供執行財產!債權人要求前運營商“代償”未獲法院支持

ofo運營主體無財產可執行法定代表人此前被限制出境

6月17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份執行裁定書顯示,ofo小黃車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天津富士達自行車工業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糾紛,被執行標的約2.5億元。

執行過程中,東峽大通公司依法向法院報告,“其名下無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無對外投資、無車輛,雖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已被其他法院凍結或賬戶無餘額”。該執行裁定書顯示,因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次執行程序將終結。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南都記者注意到,被ofo公司拖欠貨款的不止天津富士達公司一家,天津飛鴿、上海鳳凰等知名單車廠商均已被列入ofo小黃車的債務人清單。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2018年至今,東峽大通公司被列入執行人信息超過百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記錄也逐日遞增,截至目前已有至少13條。南都記者梳理髮現,這些執行案多系債務糾紛,金額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具體涉及房屋租金、廣告費、物流運輸費、人力資源服務費等。

今年6月初,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東峽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正江發佈限消令,限制其不得實施多項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不久之後,陳正江又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依法限制出境。

從拜克洛克到東峽大通ofo的“前世”和“今生”

南都記者注意到,戴維團隊名下有多家ofo小黃車關聯公司。在東峽大通之前,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拜克洛克公司”)是ofo小黃車的運營主體。

北京拜克洛克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註冊資金為38.5萬元。2017年,該公司曾在多家招聘網站以ofo名義對外招聘。截至目前,拜克洛克公司依然擁有ofo文字及圖案的商標權。

2016年10月,東峽大通註冊成立,注資資金1.5億美元,該公司控股股東為ofo香港公司。

南都記者注意到,東峽大通與北京拜克洛克之間並沒有直接股權關聯。不過,兩家公司的管理層卻高度“重合”,在ofo小黃車的運營上也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

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一份勞動合同糾紛案顯示,東峽大通前員工張某於2016年10月10日與拜克洛克科技建立勞動關係,擔任運營主管一職。2017年4月1日,在公司統一安排下,其所有員工與被告東峽大通諮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務、工資收入均未發生變化。

同時,部分用戶繳納ofo押金的繳費記錄也顯示,用戶押金的繳納賬戶顯示為北京拜克洛克。而ofo小黃車APP的開發商——小黃車(北京)數據服務公司同樣是拜克洛克旗下全資控股子公司。

ofo無可供執行財產!債權人要求前運營商“代償”未獲法院支持

當前,東峽大通成為ofo小黃車的運營主體,頻繁遭到供應商和用戶的“炮轟”。而“北京拜克洛克”卻逐漸避開了火力,隱居幕後。2017年,在ofo小黃車和上海鳳凰單車公司的多項合同糾紛案中,債務方即顯示為“東峽大通”。

2018年10月,東峽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ofo創始人戴威變更為陳正江。對此,ofo方面迴應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僅是“ofo內部正常的人事變動,戴威依然是公司實控人。人事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的任何經營和運營”。

被質疑存在財產輸送天津飛鴿起訴拜克洛克“代償債務”

南都記者注意到,隨著東峽大通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窘境,有供應商開始質疑前運營主體——北京拜克洛克是否應該為債務擔責。

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一則執行裁定書顯示,天津飛鴿車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天津飛鴿”)與東峽大通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執行標的累計約8000萬元。因質疑東峽大通和北京拜克洛克之前存在財產輸送等問題,天津飛鴿上訴法院要求追加拜克洛克公司為案件被執行人並承擔責任。

裁定書顯示,天津飛鴿向法院提交多項證據,包括ofo官方app充值的銀行流水、東峽大通公司賬戶申請查封情況明細表、拜克洛克公司註冊商標列表等。天津飛鴿主張,“東峽大通公司與拜克洛克公司財產高度混同,對外宣傳、營銷上高度關聯,名義上為兩家公司,實為一體”。

對此,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辯稱,兩家不存在人格混同和關聯交易,拜克洛克公司也不是大通公司的上級主管和實際控制單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二條規定,東峽大通公司目前不符合“可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若干情形,無證據證明東峽大通存在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因此,天津飛鴿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關於拜克洛克和東峽大通兩家公司構成“人格混同和存在關聯交易”的主張,法院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當事人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飛鴿公司依據上述理由申請追加拜克洛克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採寫:南都記者 毛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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