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振飛、陳志國提起公訴'

天津 刑法 新報 跳槽那些事兒 每日新報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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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振飛涉嫌貪汙、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天津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振飛(正局級)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振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志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天津海濱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志國(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志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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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振飛涉嫌貪汙、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天津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振飛(正局級)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振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志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天津海濱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志國(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志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振飛、陳志國提起公訴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新報記者 張家民

新媒體編輯 翟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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