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縣某單位出借15萬元,23年後起訴至法院追討

追債真是一部心酸的血淚史

上世紀90年代,藤縣某單位(以下簡稱“A單位”)曾向他人出借15萬元。23年後,A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還本付息。

藤縣某單位出借15萬元,23年後起訴至法院追討

這起案子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梧州市兩級法院審理後,給出了答案。

藤縣某單位出借15萬元,23年後起訴至法院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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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後追討借款

藤縣的蒙廣昆(化名)獨自開辦經營一家綜合種養場,但未註冊登記。

1994年8月19日,A單位與蒙廣昆的種養場簽訂《借還週轉金協議書》,約定A單位將15萬元借給蒙廣昆,作為蒙廣昆綜合開發A水產的生產週轉金,該款必須專款專用,蒙廣昆的產品收入應優先償還該款,同時蒙廣昆以所有財產作還款擔保,按季交納資金佔用費,佔用費按月利率0.7%計算。在協議書中,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

當月,A單位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把15萬元轉到蒙廣昆的賬戶。收款後,蒙廣昆開展了一系列A水產經營活動,但因各種原因經營失敗。此後,蒙廣昆一直沒有向A單位償還生產週轉金,也未按季交納資金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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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A單位向蒙廣昆郵寄了一份《催款通知》,通知上載明:“請收到本通知後5日內按協議書約定歸還生產週轉金本金,並同時結清資金佔用費。”

蒙廣昆收到通知後,並未歸還本息。2018年7月24日,A單位將蒙廣昆及其種養場訴至藤縣人民法院,要求蒙廣昆與種養場返還生產週轉金15萬元及資金佔用費。

藤縣法院審查後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2條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以行為人為當事人。由於種養場沒有進行登記,A單位起訴時將種養場和蒙廣昆列為共同被告不妥,法院依法只將行為人蒙廣昆列為本案被告。

是否超訴訟時效引爭議

庭審中,A單位認為,蒙廣昆向該單位借款是事實,有《借還週轉金協議書》為證。蒙廣昆簽收了該單位於2018年5月11日郵寄的《催款通知》,可認定蒙廣昆作出了歸還生產週轉金和資金佔用費的意思表示。

蒙廣昆辯稱,1994年8月,A單位主動扶持他,借給他15萬元作為種養場生產週轉金。因無後續資金和無生產技術指導,他的經營失敗,血本無歸。本案系借款糾紛。

藤縣某單位出借15萬元,23年後起訴至法院追討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從1994年借款到2018年A單位起訴,訴訟時效已經超過20年。再者,他得到扶持款後,A單位從未追討還款,他也沒收到A單位所稱的《催款通知》,更沒有在通知上簽字表示同意歸還借款,不能視為延續訴訟時效。蒙廣昆請求法院駁回A單位的訴請。

時效已過訴請遭駁回

藤縣法院審理後認為,A單位於1994年8月借給蒙廣昆生產週轉金15萬元,至A單位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間長達23年11個月。A單位訴稱其一直以來多次催蒙廣昆返還生產週轉金,但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就本案現有的證據,無法認定A單位提起的訴訟有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A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院指出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蒙廣昆抗辯認為A單位的起訴已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其明確拒絕歸還生產週轉金和資金佔用費給A單位,蒙廣昆提出的抗辯於法有據,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藤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A單位的訴訟請求。

A單位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梧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所以,大家都要記得催債一定要及時,不要等過了20年訴訟時效。另外看完這部心酸的催債血淚史,大家真的要注意,借錢的時候要注意什麼,事後遇到不還錢的人才可以理直氣壯不把對方當大爺呢?當然是要立借條,這樣才能證明你們的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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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借條的規範寫法是怎樣的呢

這些滿滿乾貨的功課,大家一定要認真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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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最後,總之也就那幾句話,借錢借給靠譜的朋友,而且字據錄音視頻儘量一應俱全以備不時之需。而且建議是救急不救窮。最後希望各位遇到的都是有借有還的朋友!

內容來源:藤縣人民法院、@人民日報

編輯:藤縣520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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