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佔“立法院”無罪 攻“行政院”有罪的判決關鍵?

臺灣 民主 黃國昌 臺海時事 華夏經緯網 2017-04-12
“太陽花”佔“立法院”無罪 攻“行政院”有罪的判決關鍵?

華夏經緯網4月11日訊:據臺灣媒體報道,323攻佔“行政院”案昨宣判,多名被告雖主張行使“抵抗權”妨害公務部分仍被判有罪;相較於318佔領“立法院”案,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主張“民眾不服從”獲判無罪,兩案對“太陽花”學運抵抗臺當局的作為是否“違法”認定有別,主要關鍵是抗議手段的“必要性”。

318案,法官依島內外學說及見解,列出“民眾不服從”七大要件,包括“抗議臺當局或公眾事務具重大‘違法’或不義、目的是關切公益、抗議行為和對象具關聯性、公開又非暴力、手段有助於達成訴求、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危害小於利益”。

合議庭認定,當時黃國昌、林飛帆等人佔領“立法院”,因再過三天就要表決服貿協議,除透過佔領“立法院”讓“院會”無法順利召開,無其他實時救濟管道,其行為是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群眾是透過臉書等社群主動到場,並非受學運領袖煽惑;且“立委”仍可改地點召開會議,造成的損害小於利益。

相較之下,在323案中,許順治和李冠伶兩人雖同樣主張參與抗爭是因服貿協議程序不當、黑箱作業,攻佔“行政院”是在行使抵抗權、反抗權等;合議庭在判決中質疑:除此之外,“是否別無他法可救濟的最後手段?”

法官認定:並非無救濟管道解決爭議 侵入舉動無“阻卻違法”正當性

判決指出,即使當時服貿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是否已侵害民主“憲政”的秩序?容有討論餘地;當天入侵“行政院”的抗爭行為,是臺灣制度上已經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的方式?

合議庭認為,縱使服貿送“立法院”存查有爭議,“立委”仍可協商討論如何處理;有關備查與審查爭議、行政、“立法”權限間爭議及兩岸關係條例是否“違憲”,還可透過大法官“釋憲”等體制內的中立途徑解決紛爭與救濟,並不是只能“違法”抗爭。

審理兩案的法官,對於服貿爭議當時是否可用“體制內手法擋下來”有不同看法,對於學運分子主張的民眾不服從與抵抗權,323案合議庭的法官,顯然不認為侵入“行政院”的舉動,具有阻卻“違法”的正當性及必要性,也就沒有所謂抵抗權及反抗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