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萬億私募圈大消息!首個問題私募認定標準來了 更有退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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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制定併發布了《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簡稱《退出參考》),引導轄區內問題私募基金有序退出,在總規模超過13萬億的私募圈刷屏!

該《退出參考》界定了何為問題私募基金,明確了退出的流程和參與主體,如何進行清產核資、制定退出方案、進行資產處置及分配等工作,還有引入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投資者大會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採取“三分之二”表決規則,要求退出過程中的材料進行備存等等,都非常有意義,切實解決現實困境,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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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制定併發布了《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簡稱《退出參考》),引導轄區內問題私募基金有序退出,在總規模超過13萬億的私募圈刷屏!

該《退出參考》界定了何為問題私募基金,明確了退出的流程和參與主體,如何進行清產核資、制定退出方案、進行資產處置及分配等工作,還有引入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投資者大會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採取“三分之二”表決規則,要求退出過程中的材料進行備存等等,都非常有意義,切實解決現實困境,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13萬億私募圈大消息!首個問題私募認定標準來了 更有退出指南

這是全國首份問題私募基金退出指導,其推出的行業背景在於,私募行業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等亂象;部分機構合法合規意識淡薄,管理能力不足,開展“明股實債”、承諾保本保息等剛性兌付的業務,甚至存在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非法集資、“失聯跑路”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還有部分兼營私募業務的財富公司、金融控股集團等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的要求,通過關聯公司之間業務交叉等方式自融自用,到期無法履行基金合同的約定,損害投資人利益。

業內人士認為,未來私募基金行業實現優勝劣汰是必然過程,所以,引導問題私募基金有序退出,維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清償比率,減少資產貶損,逐步化解糾紛,非常有必要。

基金君整理了《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的十大要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1、如何界定問題私募基金?

《退出參考》明確定義,問題私募基金是指依照基金合同約定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自律規則,基金管理人與其他參與主體無法化解糾紛,存在涉眾風險等問題的私募基金。

具體來看,包括四種情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現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風險,且短期內依照現有條件無法解決的;

(二)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關主體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存在重大投資損失的;

(三)私募基金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協會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私募基金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其他影響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風險情形。

當然,《退出參考》適用範圍是實際經營地在深圳轄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設立的私募基金。

2、問題私募基金退出包含幾大主體簡易程序要求規模2億以下、少於50人

《退出參考》指出,私募基金退出的相關參與主體,包括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等。退出參與機構為清退工作組(清退組)、投資者大會、投資者監督委員會(投監會)。

問題私募基金退出原則上適用一般程序,包括組建清退組進行清產核資、制定退出方案等工作,投資者大會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投監會代表投資者大會監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動,做好退出通知及基金份額的確認,還有資產清收、處置及分配等。

當然,《退出參考》也給退出的簡易程序,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私募基金規模在2億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資者50人以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意願且有能力向全體投資者清償,且能夠與全體投資者達成和解協議;

(三)其他有必要適用的情形。

3、組建不少於5人清退組引入專業中介機構監督約束

《退出參考》明確,清退組成員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實控人、法人、高管及風控合規或投資經理等,不少於3人)、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私募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委派專業人員擔任,不少於2人)組成,成員人數應不少於5人。其中,清退組組長為必備職位,原則上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擔任。

《退出參考》要求,清退組應於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清產核資,制定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時間計劃。

具體來看,清退組有八項工作職責:

(一)對基金項目進行清產核資並出具資產情況說明,編制資產明細表;配合相關部門對私募基金產品、資金、數據等相關信息進行核查和監督;

(二)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資產、財務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等相關資料;

(三)向投監會就清退組設立和工作開展進行說明,公佈清退組成員的名單、工作電話和工作郵箱;

(四)組織投資者進行基金份額的確認和登記,組織召開投資者大會,組織投資者通過投票等方式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五)制定、執行退出方案;

(六)定期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解答疑問;

(七)收集、整理投資者及其他相關各方的意見,建立與投資者、投監會成員的溝通調解機制;

(八)參與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退出參考》明確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過程中應引進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對兌付方案的內容和制定原則提供詳盡的指導,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降低私募機構出現二次違約的風險。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是持牌的專業服務提供者,獨立性高、合規意識強,有主管部門監督。專業中介機構介入,有助於提升兌付方案的質量和可行性。

4、明確投資者大會是權力機構 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退出參考》明確投資者大會是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權力機構,代表全體投資者的利益。對事關全體投資者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通過投資者大會進行表決。

投資者如何成為投資者大會成員?主要是依據基金合同、匯款憑證等證明材料對剩餘基金份額進行確認。其享有投資者大會的投票、選舉和表決的權利。

投資者大會如何工作?表決方式可採取現場投票、網絡投票、通訊投票、郵寄投票等有效形式進行,依照《退出參考》規定的表決規則進行。

5、設立投監會開展清退的監督、溝通工作

《退出參考》也提出了私募基金退出過程中的常設監督機構,也就是投監會,代表投資者大會監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動。投監會成員經投資者大會選舉產生,原則上應由3至7人奇數位組成。

投資者要成為投監會成員,有五項基本條件:

(一)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投資者應年滿十八週歲,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為私募基金合同簽署人本人,或簽署機構委派的代表;

(二)有時間和能力勝任投監會工作;

(三)具備法律、會計、基金、證券、房地產等相關專業從業知識;

(四)無違法犯罪記錄,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不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投監會成員的情形。

同時,《退出參考》還列明瞭投監會需要履行的六項工作職責,主要是監督、溝通工作:

(一)對清退組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清退組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二)監督退出方案的實施;

(三)提議召開投資者大會;

(四)及時彙總投資者及其他相關各方意見,積極與清退組溝通;做好投資者內部溝通解釋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維權;

(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組的正常工作;

(六)投資者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監會成員被發現怠於履行職責、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可以免除其職務。

6、私募基金退出中的重大事項採取“三分之二”表決規則

《退出參考》提到哪些是私募基金退出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包括:(一)投監會成員選舉;(二)確定退出方案及執行期限;(三)有利於推進退出程序的其他重大事項。

同時,明確了私募基金退出過程中“三分之二”的表決規則。重大事項投票表決須經持有基金份額佔總投資金額不得低於三分之二的投資者參與;參與表決的投資者所持基金份額不低於參與表決的投資者所持份額的三分之二,且表決事項須由參與表決的投資者人數不低於三分之二通過。

7、清退組發出退出通知 投資者確認基金份額

《退出參考》列明清退組發佈退出通知、接待及安撫投資者,還有投資者確認基金份額,清退組編制投資信息明細表等幾項重要工作。

具體來看,清退組的《退出通知》內容包括:(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決定;(二)退出工作時間計劃;(三)投資者維權的渠道、方法和途徑;(四)投資者參與重大事項表決的渠道、方式及規則;(五)其他事項。

同時,要求在退出通知發出後,投資者應在指定期限內確認基金份額。未在指定期限內確認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信息數據為準。

另外,清退組應對基金份額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數據逐一審查核對,確認無誤後編制投資信息明細表。

8、五大方面進行清產核資 願意自有資產補償投資者的列示

《退出參考》提到一項重要工作——清產核資,具體要求清退組對五方面的情況進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名單、基金規模、基金產品備案情況;

(二)資金流向及使用情況;

(三)基金資產、收益情況;

(四)用於退出的其他資產情況;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資情況。

在清產核資完成後,清退組應組織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報告留存供投資者查閱。

值得注意的是,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參與主體自願以自有資產向投資者給與補償,可將其在清產核資核資範圍外列示。

9、制定退出方案明確退出過程中的材料備存機制

《退出參考》要求,清退組應結合私募基金運營情況、資產情況及基金類型等因素,牽頭制定有針對性的退出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一)退出背景及原因;(二)清退組名單;(三)投監會選舉方式;(四)清產核資基本情況;(五)退出期限;(六)退出方式;(七)其他與退出相關的必要事項。同時,附件內容包括:(一)退出方案制定依據;(二)退出承諾書;(三)其他須列明的事項。

《退出參考》指出,私募基金涉及解散、清算、破產等法定程序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退出參考》明確了退出過程中的材料備存機制。要求清退組及投監會組成和履職的會議紀要、專業中介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重大事項表決通過後的《退出方案》、資產處置及兌付的工作底稿等材料,形成書面報告後供退出參與方隨時查詢。此機制維護了投資者在私募基金退出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有效提升了退出方案的廣泛認可度及可執行性,促進退出流程始終公正透明,有利於私募基金退出的監督。

10、提高資產處置效率、維護投資者權益投監會監督賬戶資金使用情況

《退出參考》指出,清退組應結合私募基金投資標的的具體情況,有序推進資產變現方案的實施,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最大程度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同時,投監會對賬戶內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退出參考》要求退出的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繼續使用原基金託管專用賬戶,不得向其他賬戶進行投資款或投資收益的償付。如未使用託管專用賬戶,清退組應及時向投監會告知新設賬戶信息。

《退出參考》要求,清退組應定期向投監會披露資產清收、處置及分配工作進展情況,披露信息主要包括:(一)回款情況說明;(二)資金分配進度表;(三)資金來源說明;(四)資金分配方案實施情況;(五)第三方機構參與退出情況;(六)其他事項。

《退出參考》表示,資產清收、處置及分配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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