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企業趁暴雨偷排有毒汙水 群眾舉報後負責人被刑拘

北京一企業趁暴雨偷排有毒汙水 群眾舉報後負責人被刑拘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耿學清)在8月2日北京市遭遇強降雨天氣全市緊張應對防汛時,昌平區一家企業卻趁暴雨夜偷排有毒汙水。記者從北京市環保局獲悉,該企業負責人已被刑事拘留。

8月2日傍晚,北京迎來今年最大一場強降雨,多地風雨交加,大雨傾盆,有昌平區群眾發現,在雨水橫流中,一家工廠外正有汙水在流出。

收到群眾舉報後,市環保部門立即聯合環保警察赴現場開展檢查。

經調查,排汙工廠為北京嘉實印刷有限公司,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百善鎮東沙屯村。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瞭解到,該企業負責人在接受調查時辯解稱,因降雨量大,廠區被雨水淹了約半米深,位於廠區中間的危廢(危險廢物)收集池(貯存廢顯影液)也被雨水倒灌,為清除廠區積水,工人用泵向廠區東側道路進行排水作業,排水過程中將混有廢顯影液的淡藍色汙水排出廠界外。

但市環保部門和環保警察在現場檢查危廢收集池時發現,危廢收集池內有一暗管與東側約2米處一水井聯通,內存有淡藍色汙水(初步調查為廢顯影液),初步確定該單位涉嫌私設暗管,利用滲井違法排放危廢。

北京一企業趁暴雨偷排有毒汙水 群眾舉報後負責人被刑拘

根據2017年1月1日最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6]29號)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可以認定為“有毒物質”。

而在我國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把廢顯影液列入廢物類HW16(231-001-16、231-002-16)。

按照北京市環保、公安、檢察聯合辦案機制,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部門及區檢察院進行現場會商後,立即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取證,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汙水進行了取樣分析,現場對該公司洗版車間和危廢收集池進行查封,並聯系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含廢顯影劑廢水進行收集和處置。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屬於“嚴重汙染環境”。

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昨天,昌平區警方已正式對該企業相關負責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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