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
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從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屬於廣義上的法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它們之間在制定機關和法律效力上存在...
前幾天,有學員問我:培訓助理和培訓專員是不是一回事兒?我反問她:助理和專員有什麼區別?
她說:沒區別吧?!都是幹助理的活!我們單位有的部門叫助理,有的部門叫專員。差不多!
看來這是個普遍性問題,大部分企業都沒弄明白。助理和專員是有本質區別的。主要區別如下:
1、“助理”往往是某具體職務或部門中負責協助打理輔助性事務的職務。
例如:銷售經理助理、銷售助理;培訓總監助理、培訓助理;財務總監助理、財務部助理... ...其主要職責就是服務於某職務或部門。
(1)如果是部門助理,往往分管一部分具體職能或者協助完成部門負責人佈置的一些具體工作。
例如:培訓助理,往往負責培訓現場佈置、講師邀約、學員檔案整理等具體職能;還負責協助培訓總監完成其安排的具體工作。
(2)如果是部門負責人助理,往往分管部門負責人應完成的一部分職能工作,並且還要完成負責人佈置的一些具體工作。
例如:培訓總監助理,往往協助總監完成培訓體系調研、培訓體系搭建等。
從這個角度看,部門負責人助理職級要比部門助理高;尤其是當部門負責人不在崗時,助理可以替代其行事職能。
2、“專員”往往是某部門中負責具體性事務的職務。
例如:人資專員、培訓專員等。
舉一個例子,就容易理解了。培訓助理,主要工作側重培訓部負責人分配的具體工作及輔助性工作,也就是體現工作要“泛”;培訓專員,主要工作側重於某項具體的職責,諸如培訓檔案專員、培訓調研專員,也就是體現工作要“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