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傑委員:更應關注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視覺中國 黑洞 法律 搜索引擎 知識產權 人民政協網 2019-04-13

第二時間

施傑委員:更應關注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我們很難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但我們會在第二時間權威發聲。第二時間,與您相伴。

施傑委員:更應關注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近日,一張黑洞圖片火了,與此同時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視覺中國)也火了。

起因就是視覺中國在其網站上發佈了一張印有“視覺中國”水印的黑洞圖片,並附說明“如用於商業用途,請致電或聯繫客服代表”,言下之意,使用該圖片需要獲得視覺中國的授權並支付費用,而該圖片已經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大量的企業、個人都通過自媒體的渠道在使用該圖片,若真如視覺中國之聲稱,這些企業、個人都將可能面臨視覺中國的侵權索賠,此舉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與焦慮。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

事實上,該圖片是由一家名為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EHTC)的組織利用Event Horizon Telescope裝置(一種由多個射電天文臺和射電望遠鏡組成的裝置)探測外太空信號並通過計算機處理形成的圖片。該圖片並不是簡單的攝影作品,暫且不討論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範疇,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即使該圖片屬於作品範疇,其著作權人也應該是EHTC,而不是視覺中國。同時,EHTC官方聲明過,“只要標註圖片來源“EHT Collaboration”,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照片,與商業或非商業用途無關。”

施傑委員:更應關注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因此,視覺中國並沒有權利向使用該圖片的企業、個人主張侵權賠償。

此外,視覺中國還曾將國旗、國徽的圖案發布在其官方網站,同樣聲明其擁有相關著作權,這引來了共青團中央的公開質疑,獲得輿論的廣泛關注。

從法律層面講,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三、四條,國旗、國徽圖案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視覺中國當然不擁有國旗、國徽的著作權;從國家層面講,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視覺中國利用國旗國徽圖案進行商業盈利的行為是對國旗、國徽的不尊重。

濫用著作權可能涉嫌欺詐

施傑委員:更應關注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早在去年7月份,就有人在網絡爆料稱,視覺中國對大量疏忽使用其聲稱擁有著作權圖片的企業要求賠償,並漫天要價,用類似於要挾的手段要求對方和其簽訂合作協議,將侵權對象轉化為“合作伙伴”。這些企業反映其最初在使用圖片時,一般是從註明免費使用的網站下載,並不知道視覺中國對其擁有著作權,其次,視覺中國要求索賠時提供的侵權圖片往往沒有可信的證明文件證明其擁有圖片的著作權。企業往往出於減少麻煩的考慮,也不會深究其是否真的侵權,而被迫與視覺中國達成“合作”。

從上述分析看來,視覺中國的行為有惡意索賠甚至欺詐的嫌疑。首先,視覺中國在其網站上發佈了大量的其並不擁有著作權的圖片,並聲明使用需要得到其授權並支付費用,該行為有可能侵犯圖片的實際著作權人的權利,即使圖片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該行為也對付費使用此類圖片的他人構成了欺詐。其次,視覺中國若使用其不具備著作權的圖片對企業發函,要求索賠的行為也構成了欺詐。所以,視覺中國實際上是利用公眾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失獲取不正當利益。

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企業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

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企業授權他人使用知識產權進行盈利的模式無可厚非,甚至應該加大力度支持。但企業採用欺詐甚至要挾的手段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應該加以制止和懲處。所以,為了防範類似視覺中國事件的再次發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企業自身要做到管理規範、合法合規,類似視覺中國這樣的圖片提供平臺,或者其他著作權集合平臺,應加強對作品的審核,杜絕打擦邊球,將並不擁有著作權的作品發佈在其平臺用於盈利,杜絕利用不正當手段向他人要求索賠。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類企業的監管,對企業的不當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此外,應增強公眾的法律知識和意識,使公眾能夠大致區分自身行為是否侵權,不會被企業利用公眾的法律盲點惡意索賠。同時,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規範從網絡獲取圖片的方式,公眾在網絡搜索查詢到的圖片,均註明其著作權相關的信息,方便公眾判斷使用圖片是否侵權,防止真正的侵權行為發生。

(作者系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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