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一村民將承包地租給他人開飯店,結果租出去的地要不回來了……

石家莊 法律 河北 農村 河北青年報 2019-05-16

5月15日,本報與石家莊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熱線聯合創立的“百人法律服務團”舉行了第443期接聽讀者熱線活動。

兩個小時的時間裡,二十多位讀者通過熱線、微信的形式在線“問法”。

昨日的活動中,土地糾紛問題成為讀者關心的一個熱點。針對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張彥傑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解答。

——事件——

承包地租給他人 合同到期對方拒絕返還

1997年,石家莊某村村民張先生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畝地,次年將承包地中的一部分租賃給李先生開飯店用,約定承包期10年,租金800元/年。

李先生租賃土地後,在地上建造了房屋,並辦理了相關營業手續。

2008年租賃合同到期後,張先生沒有立即收回承包地,李先生也一直按時支付租賃費。

直至2017年,張先生找到李先生,表示想要收回承包地,但李先生以其正常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村委會已經收回張先生的承包地為由,拒絕返還承包地。

張先生手裡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村裡並未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我想問一下,土地承包地在租賃後,李先生支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我還能要回承包地嗎?”張先生諮詢。

——解析——

承包地不得隨意用作非農建設 租賃合同無效

針對張先生的諮詢,河北新業律師事務所張彥傑律師做出瞭如下解答。

首先,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但有納稅行為並不代表承包地權利人的變更。

其次,農村承包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期內村委會不得收回承包地,並且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村委會並未收回張某的承包地,因此可以認定張先生依然對3畝承包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張先生和李先生的租賃合同到期後,李先生一直佔用,張先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原租賃合同的延續,合同變更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物權法》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張先生與李先生的租賃合同雖變更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但由於李先生用於非農建設且未經依法批准,所以租賃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也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張先生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合同無效後有權要求李先生返還承包地。

■文/河北青年報記者肖延昭

■編輯/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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