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東旭:讓“允許拍攝執法現場”成為常態

攝影 社會 湖北日報網 湖北日報網 2017-09-07

日常執法中,常見執法者對執法對象現場攝錄、調查取證,而在9月1日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的一宗強制執行案件現場,中山市第二法院不僅沒有制止被執行人全程對執行法官進行攝錄,還允許圍觀市民在不妨礙公務的前提下“盡情”拍照和錄像。當日,涉及700多畝魚塘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執行順利。(9月4日《中山日報》)

生活中,我們時常會與執法現場“不期而遇”。大多時候,人們會好奇地“打望”一眼執法現場。偶爾,人們會對氣氛緊張的執法現場予以“圍觀”。甚至,會有市民拿出手機拍照或者錄像。而一旦發現有人拍照錄像,執法者的表現不外乎有二:一是不為所動,嚴格按照既定執法流程進行;二是上前制止,並告知不準拍照錄像,甚至有可能會要求刪除之前拍照錄像的部分。

表現之一,大多發生在部分一線、“新一線”城市,執法者一定程度上已經習慣了群眾對執法過程的監督。表現之二,則是執法者面對“鏡頭下的監督”做出的下意識舉動。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差異,其實不難理解。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監督者,一部手機,就是一臺移動電視;一條朋友圈,很可能倏忽之間就成為頭條新聞。在這樣的信息氾濫時代,謠言更是無所不在,執法者擔心一些隻言片語的視頻圖片流傳網絡,從而被人斷章取義甚至被有心人大加利用,就很容易發酵成來勢洶洶的輿論浪潮。“瀘縣太伏中學學生意外死亡事件”,就是這樣一步一步演變成洶湧澎湃的輿論危機的。因此,執法者的審慎也不難理解。

但是,民眾對執法現場的拍攝,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權的體現,是憲法賦予人民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執法者阻止民眾拍攝執法現場,甚至可能對拒絕刪除拍攝信息的群眾以所謂妨礙執法和尋釁滋事等莫須有的罪名採取強制措施,更是對民眾圍觀拍攝的嚴重誤讀與過激反應。平心而論,大部分民眾只是抱著好奇的心態,並無主觀的惡意或者挑釁心理,執法者不應過度緊張。

事實上,整個社會應該適應“允許拍攝執法現場”的新常態。一方面,保障執法過程的公平、公開、透明,是“允許拍攝執法現場”的底氣所在。只有嚴格依法辦事,執法行為才經得起群眾的監督,才敢於在鏡頭下有條不紊、大大方方地進行。另一方面,群眾行使監督權也不能任性。對執法者挑釁或者威脅,甚至將視頻中某些照片或者某個片段發到網上以誤導輿論,這樣的權利就逾越了“紅線”,干擾了正常的執法活動。

中山市允許群眾拍攝執法現場,體現的是執法的自信與透明,是對公眾合法合理使用監督權的尊重。讓“允許拍攝執法現場”成為常態,執法者既要文明執法,圍觀群眾也要尊重執法。

稿源:荊楚網

作者:汪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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