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危局待解,長期滯留境外人員不宜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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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深交所向*ST步森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通過自營媒體發佈聲明是否合規等。筆者認為,上市應依法依規有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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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深交所向*ST步森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通過自營媒體發佈聲明是否合規等。筆者認為,上市應依法依規有序運作。

*ST步森危局待解,長期滯留境外人員不宜擔任董事長

分析*ST步森目前股權架構,東方恆正通過司法拍賣競得*ST步森16%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趙春霞通過上海睿鷙資產持有上市公司13.86%股權,為第二大股東,由於其控制著上市公司董事會,所以仍為實控人。其它持股稍微多點的股東包括孟祥龍、步森集團等,持股在4%之2%之間。

今年6月,合計持股14.7%的孟祥龍、步森集團等5名股東聯合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罷免包括董事長趙春霞等在內的多名董監高。之後東方恆正向公司提交重新選舉董事及監事的議案,兩項提案均未獲董事會放行。*ST步森方面的理由是罷免與選舉在同一次股東大會審議不具備可行性及操作性。

8月22日,*ST步森通過旗下運營的微信和微博等媒體發聲,就近日媒體針對“現任董事會在業務方面沒有建樹,致公司虧損被警示”等報道進行迴應。其中*ST步森將虧損責任推給前任實控人,另外還指出“東方恆正最近三年內出現過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同時未詳細披露取得16%股權的資金來源,其本身作為上市公司收購人主體資格存疑”的表述。

應該說,將罷免議案與重新選舉議案放在同一次股東大會進行,筆者也認為不妥,此前筆者對類似的創新醫療等案例已有過分析,也或只有真正操作相關事項的上市公司方面才有切身感受,其它方面是站著說話不腰疼。而且只有股東大會分次進行表決,程序正義才能充分體現,其它中小股東也才有充足時間來醞釀提名董事。

不過,對於*ST步森通過微信和微博等媒體發聲,並質疑第一大股東的收購資格,筆者認為這個顯然不妥。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上市公司微信號等並非指定媒體,如果上述信息達到強制披露的程度,就理應通過法定渠道、指定媒體發佈,通過微信發佈可能有部分投資者難以及時瞭解,且對此類渠道發佈信息追責制度還不完善。

2013年美國證監會允許上市公司通過臉書、推特等社交媒體發佈公司重要信息,前提條件是提前告知投資者將會使用何種社交媒體。未來A股上市公司通過公司官網或微信號等網媒發佈信息或是一大趨勢,由此可充分利用網絡傳播速度快、受眾廣的特點;不過,目前畢竟還沒有發展到這一步,還是要按指定信息披露制度來辦。

深交所還關注*ST步森董事長趙春霞履職情況。*ST步森發表澄清公告,雖然趙春霞因身體欠佳正在(境外)接受治療,但迄今仍堅持通過電話會議等方式參加董事會及公司經營管理會議,親自審批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董事長審批的事項,正常履職。而6月18日*ST步森在回覆浙江證監局關注函時,便稱趙春霞在境外治療。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在筆者看來,董事長是上市公司的一家之主,其權利甚至大過實控人,因為上市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等直接不得直接干涉,因此,董事長是上市公司實際掌舵人,必須有充足的時間、精力、條件來履職。

當前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對長期滯留境外就醫人員是否可以擔任董事、董事長還缺乏規定。比如,深交所《中小板運作指引》第3.3.4條只是規定,“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任職期內連續十二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等情形的,應作出書面說明並向深交所報告,並沒有要求辭職。由此長期滯留境外人員也可能擔任董事甚至董事長職務,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治理。

筆者認為,董事長滯留境外就醫,或許不符合履職條件,首先,董事長可能身體情況不佳,若精力和神志不清如何履職?其次,即便下屬向境外董事長彙報工作再詳細,也難以復原現實真實場景,“百聞不如一見”,董事長長期難以全面瞭解真實情況,遙控指揮就可能是瞎指揮。建議若董事連續半年滯留境外則予免職,董事長連續3月以上滯留境外也予免職。

紅星新聞簽約作者 熊錦秋

編輯 餘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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