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會想偷汽油男子開槍射擊對方 被認定故意殺人未遂獲刑5年

射擊 西林縣 刑法 百色 法律 廣西 北青Qnews 2019-06-09
被誤會想偷汽油男子開槍射擊對方 被認定故意殺人未遂獲刑5年

因被人誤會為偷汽油的小賊,一時生氣的王某某遂轉身舉起手中的槍朝被害人聲音發出的方向射擊,子彈射中被害人家二樓窗臺,從彈著點和彈孔來看,距離被害人僅78cm。此後王某某被廣西西林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殺人(未遂)提起公訴,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遂提前上訴。近日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西林縣檢察院官方微博6月5日通報,西林縣王某某非法持有槍支一支,2018年2月份,王某某將該槍支拿到李某某的洗車場住處存放。2018年4月16日03時許,王某某酒後打電話給李某某,謊稱自己被人毆打了,要求李某某送槍支來外灘路。接到電話後李某某將槍支帶到外灘路給王某某,當日03時30分許,王某某在外灘路汪某某(化名)的住宅樓前一輛小車旁組裝槍支和安裝子彈時,在自家二樓窗口的汪某某以為二人想偷小車的汽油,便說道“你們做什麼,偷油呀!”被告人王某某聽到後惱火,轉身便舉起手中的槍朝被害人汪某某聲音發出的方向射擊,子彈射中被害人汪某某家二樓窗臺,從彈著點和彈孔來看,距離被害人汪某某隻有78cm。之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離開現場。

2018年4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警方抓獲,在被告人李某某工作的洗車場,警方現場繳獲了上述槍支,另還查獲了136顆射釘彈。經鑑定,該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具有正常的射擊性能及致傷力。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沒有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未遂)有異議,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也無預謀要殺人,只想教訓被害人汪某某,並不想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也沒有傷害的後果發生。因此,辯稱其朝人開槍的行為沒有主觀故意心理,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屬於間接故意殺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舉起手中的槍朝被害人汪某某聲音發出的方向射擊,從彈著點和彈孔來看,距離被害人只有78cm,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道開槍後如果打到被害人汪某某會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仍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殺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8年11月,西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漠視他人生命安全,朝他人開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犯罪特徵,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成立。對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決定執行刑期五年。王某某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Qnews

有線索請私信或發郵件([email protected]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