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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簡介及稽查風險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所得為實物;

所得為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

所得為有價證券

不徵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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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補助是否徵收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誤餐補助≠午餐補助

舉個例子:

雪橙會計網公司在西城區,前往通州區辦理公司事務,路途遙遠不能在工作單位食堂就餐或返回家中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可以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雪橙會計網的朋友橙橙會計網聽說雪橙會計網這麼操作以後,也給公司員工每月發放200元餐補,那麼這個餐補不屬於誤餐補助,屬於午餐補助,屬於補貼、津貼的一種,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1)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與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計稅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按不同項目分別計稅;

兼職收入屬於勞務報酬;

判斷勞務報酬是否加成徵稅的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而非收入額;

勞務報酬所得"次"數劃分要合法;

扣繳義務人支付勞務報酬應以正式票據入賬

(3)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人員、外部勞務人員的徵稅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季節工、臨時工個稅稅目問題

如單位簽定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有的地區要求單位承擔社會保險,具體按所在省市規定處理。未繳納社保的,不應限制企業所得稅扣除,由相關部門對其另行處理。

提醒:是否意味著臨時工可以不交納社保?因地而異。

(5)勞務報酬的開具發票和入賬問題

勞務報酬屬於外部勞務服務,個人向單位提供勞務服務,屬於增值稅範疇,應開具普通發票。單位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注意增值稅起徵點)

普通發票的申請開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

通知 》(國稅函[2004]1024號)

地方稅務局口徑:

關於個人代開發票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小額業務、零星業務的處理:實事求是,不濫開發票平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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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所得分項計稅的案例

(國稅函發〔1996〕602號)

(1)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同一項目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簡稱:(分項、分次、分地)

舉個栗子:

雪橙會計網從企業走出來單幹了,專門做建築行業財稅諮詢2018年1月發生以下業務:

業務1:為深圳市某建築公司提供財稅諮詢服務,取得服務費30000元;

業務2:為福建省某上市公司提供會計服務,取得勞務收入30000元;

業務3:為北京市海淀區某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業務,取得培訓收入15000元;同時為海淀區

另外一家企業做諮詢服務,取得服務費10000元。

業務1稅額=30000×(1-20%) ×30% -2000=5200元;

業務2稅額=30000×(1-20%) ×30% -2000=5200元;

業務3稅額=15000×(1-20%) ×20% =2400元;

業務3稅額=10000 ×(1-20%) ×20% =1600元

職工教育經費與職工福利費存在的個稅問題

職工福利費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注意:

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誤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為職工報銷學歷教育學費、MBA、MPA等,長江商學院、中歐商學院等奢侈教育費用的支出,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範疇(財建[2006]317號)

案例:

深圳地稅稽查某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時發現,某公司分別為兩位高管支付MBA培訓費35800元和49800元,取得的票據為高管個人抬頭,未計入員工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檢查人員要求企業將上述費用計入高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兩人分別補繳個人所得稅8319.8元、12185元,並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

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範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實物職工福利費個稅的基本原則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接受在線提問(2012年4月11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某公司向職工提供下列實物福利,請判斷其涉稅風險?

(1)每月以發票報銷500元,作為個人通勤費補助,未徵收個稅;

(2)每月向職工食堂轉賬20萬元,計入職工福利費,未扣繳個稅;

(3)單位食堂對外承包,每月向職工個人就餐卡劃款500元,用於職工就餐補助,未扣繳個稅;

(4)方便職工上下班,單位租賃班車,每月支出100000元,未扣繳個稅;

(5)單位承包某飯店,舉行公司年會,大吃大喝,並向參會職工發放了價值不菲的禮品,但禮品上標註了公司LOGO,以上從會議費中列支,未扣繳個人所得稅;

(6)為踐行十九大精神,組織黨員幹部去江西瑞金參觀學習,順便組織去了一趟江西廬山,將上述參觀考察事項,統一委託中國平安旅行社,取得旅行社開具的"團費"發票。

差旅費補貼存在的個稅問題

(1)國內人員差旅費津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089號)

(2)外籍個人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其中"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僱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高溫補貼要不要交個稅

某企業2017年對部分職工按標準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每月500元,共發放四個月,在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前均已扣除

請問:該企業補貼的高溫津貼是否應計徵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應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福利費的範圍,企業應按照福利費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出標準的,不得扣除)

案例:判斷是否繳納個稅

(1)M公司是礦山開採企業,由於所開採礦石有輻射,M公司為井下員工配備了安生生產設備,並配發一套防護服、安全帽;

(2)S銀行為提升形象,為每一個一線員工配備順美西裝2套,每套10000元用於工作,後審計人員提出S銀行超標準配備工作服,每個職工向銀行退賠5000元;

(3)D公司2017年7月,為職工發放龍井茶葉5000克,由職工帶回家飲用;

(4)D公司購買茶葉、白糖、風油精等用品,放在車間、辦公室,用於員工防暑降溫;

(5)D公司購買桶裝水、茶葉、咖啡、茶點等,置放於客戶服務區,用於客戶商談業務;

(6)D公司2017年8月,為每個員工發放10000元用於防暑降溫補貼。同時,為激發員工及家屬積極性,為每個家屬發放5000元防暑降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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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報銷涉及的個稅

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案例:

單位當月為個人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300元,其中3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扣除標準,不予徵稅,該個人當月應按5000元計徵個人所得稅;單位當月為個人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800元,其中8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扣除標準的部分不予徵稅,超過的300元部分依法計稅,該個人當月應按5300元(5000+300)計徵個人所得稅。

注意:

1、上述政策是地方政策,不是全國性政策

2、通訊補貼收入扣除標準,由各省市自行確定

3、當地有通訊補貼收入扣除標準,未超標準的,全額予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標準,僅是超過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4、僅僅是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需要提醒的,實報實銷的通訊費,不需要繳納個稅九、年終獎的納稅籌劃

案例:

雪橙會計網2015年1月1日掛靠是甲公司承接業務,雪橙會計網於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了兩年,2017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鐵蛋,給王鐵蛋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老王50萬元。假設甲公司人均月工資為3500元,老王平時每月領取工資7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9000元)被掛靠方給掛靠人預提工資和繳納社保費用,年終按績效考核辦法給掛靠人發放年終獎,掛靠人拿的工資、社保將從掛靠人在本項目賺取的利潤當中進行扣除;

企業發放年終獎時,一定要回避納稅"臨界點",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的商數必須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七級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之內,如果超過納稅"臨界點"就應該超過的部分下次發放

年終獎的納稅籌劃

案例:某建築公司按照績效考核制度,實行每季考核方法,對項目經理或自然掛靠人每月預發12000元。加上每季考核獎和年終考核獎並扣除五險一金的成本因素,項目經理和自然掛靠人的年度總收入大概為:60萬。

1、籌劃前的個人所得稅負

[(12000-3500)*20%-555]*12+(600000-12000*12)*30%-1005=13740+135795=149535(元)

2、籌劃方案:每月工資發放提高到38500元

籌劃後的個人所得稅稅負

[(38500-3500)*25%-1005]*12+(600000-38500*12)*25%-1005=92940+33495=126435(元)

4、結論

比籌劃前省149535-126435=23100(元)

醫療保險報銷個人所得稅問題

第一種情況

企業已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則職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作為個人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

企業未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所患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極低,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思考:企業慰問困難職工,給予一定的物質服務,或者直接給現金,是否交個稅?

第三種情況

企業為全體職工及親屬報銷醫藥費的支出,屬於企業為個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屬於免稅的生活困難補助,應併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四種情況

企業支付的工傷補助,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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