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補繳指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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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改革改制背景下,或未獲得安置崗位,或安置後下崗失業,工作生活面臨不同困難,需要從幫扶援助的角度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對他們的工作生活予以照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印發了《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廳字〔2019〕3號)(以下簡稱《意見》),特制定補繳指導手冊,供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考對照。

一、基本原則

(一)適用對象

2019年1月21日《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二)適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見》施行前出現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斷繳問題。

(三)主要內容

1.參保時間: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保的,其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

2.補繳責任主體:原安置單位欠繳部分原則上由欠繳單位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費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補助。

3.補繳年限:《意見》施行前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4.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為我省2018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單位繳費費率為16%,個人繳費費率為8%,並相應記錄個人權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我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數費費率按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5.補繳實施時間。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予以補繳。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辦理

1.申請時間:

自海南省發出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

2.申請程序:

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給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確認無被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行為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本人簽字確認後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3.申請所需材料:

①服役相關材料

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以上材料,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檔案材料遺失的,可由曾服役的部隊提供退役命令。

②個人相關材料

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複印件)。

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附件1)。

③相關繳費記錄。2019年1月2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欠繳、斷繳憑證。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二)參保繳費

審核工作完成後,由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退役士兵本人共同啟動辦理補繳手續。

1.基本養老保險

①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由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其個人應繳部分財政補助資金),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含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

無安置單位的,或者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確無繳費能力的,由原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含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

②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

①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辦理退休手續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足額享受待遇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②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財政補助資金),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含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

無安置單位的,或者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確無繳費能力的,由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含單位和個人繳納部分)。

③享受到本《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後,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徵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④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意見》施行前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年限超過本人軍齡的部分,按國家現行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個人應繳部分,財政部門據實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相應部門。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繳費所需費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足額享受待遇規定年限的,超過本人軍齡繳費部分所需費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決。


來源:退役軍人事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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