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繳勞務派遣工工會經費如何取得有效憑證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

社會保險 宏觀經濟 財經 易嘉財稅 易嘉財稅 2017-08-29

用工單位被稅務稽查查處,言其拔繳給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沒有取得發票,不能作為勞務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企業覺得很委曲,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發[2009]21號)第三條規定:“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並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用工單位按規定拔給派遣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取得了其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如果不作為勞務費用在稅前扣除,那麼其作為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又因為勞務派遣用工工資不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從而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工資薪金總額2%比例,而不能在稅前扣除。難道企業正常實際發生的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稅前扣除了嗎?

  另外,派遣單位沒有開具發票,是否有避稅的嫌疑呢?

  上述問題的確是現實中遇到的因兩個稅種的規定不同而形成的差異,從而形成了有工會收據不能作為工會經費扣除,沒有發票又不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的境況。

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而這條款中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件廢止。該文件第三條“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政策,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條件,一是要實際拔繳,二是要有《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稅收代收憑據,三是要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而勞務派遣用工按規定發生的費用區分兩種情況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那麼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作為勞務費支出的部分,就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而且不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不能作為費用(包括工會經費)扣除的依據,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要按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那麼因為基數不含在內,一定是會佔用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基數,存在超比例不能扣除的問題,要按勞務費用扣除,就一定要取得發票才可以,但因總工發[2009]21號的規定,用工單位會取得拔繳收據而不是發票。

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勞務派遣服務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

  根據上述政策,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時均是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來計稅的,選擇差額納稅時,可以扣除的也僅為正列舉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並不包括工會經費,況且這個工會經費的拔付對象是工會而非派遣單位,並不屬於派遣單位收取的價款或價外費用,也無從談起扣除的問題,所以正列舉中並沒有列舉這部分費用可以扣除,這部分工會經費是無法取得發票(無論是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的。

  基於上述分析,用工單位按總工會規定撥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在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可作為特殊的調整事項處理,不依本企業用工工資薪金總額作為基數計算扣除比例,允許其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比例扣除。又或者理解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工資薪金總額”並沒有限定為本企業用工工資薪金總額,包括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總額,准予扣除。

  換一個角度,如果做一個變通處理,如果用工單位把工會經費撥付給派遣單位,正常取得發票,再由派遣單位撥付給其工會,這樣即解決了用工單位的勞務成本扣除問題,又解決了派遣單位沒有取得工會收據不能按工會經費扣除的問題,當然,這樣處理是基於工會部門沒有異議的前提下。

  以上,期待國家財稅及工會主管部門做出明確的規定。

來源:每日稅訊

易嘉財稅是業財稅一體化智能服務平臺,專注為中小微企業解決財稅問題(www.rrtimes.com/?from=toutiao)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