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近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動自治區退役軍人工作全面發展。

二、適用對象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三、相關政策

(一)養老保險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醫療保險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四、經辦服務

(一)補繳措施及責任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補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單位)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四級承擔,安置地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自治區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二)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參保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三)補繳實施時間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繳在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提出申請後,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

五、辦理流程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

(一)申請辦理

申請程序: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申請所需材料

1.服役相關材料

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以上材料,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個人相關材料

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複印件)。

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

3.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三)情況核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四)參保繳費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指定專人、設立專辦,負責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按本實施意見辦理退役士兵參保、補費手續。

1.基本養老保險

A.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B.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C.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

A.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自治區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B.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C.享受到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後,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徵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D.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3.有關費用問題

(1)退役士兵安置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參保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做好參保費用結算的對接工作。

(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個人應繳部分,財政部門據實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相應部門。

來源:新疆日報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近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動自治區退役軍人工作全面發展。

二、適用對象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三、相關政策

(一)養老保險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醫療保險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四、經辦服務

(一)補繳措施及責任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補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單位)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四級承擔,安置地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自治區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二)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參保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三)補繳實施時間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繳在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提出申請後,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

五、辦理流程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

(一)申請辦理

申請程序: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申請所需材料

1.服役相關材料

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以上材料,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個人相關材料

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複印件)。

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

3.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三)情況核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四)參保繳費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指定專人、設立專辦,負責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按本實施意見辦理退役士兵參保、補費手續。

1.基本養老保險

A.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B.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C.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

A.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自治區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B.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C.享受到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後,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徵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D.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3.有關費用問題

(1)退役士兵安置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參保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做好參保費用結算的對接工作。

(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個人應繳部分,財政部門據實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相應部門。

來源:新疆日報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高新區新市區零距離

依你而高,有你更新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近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動自治區退役軍人工作全面發展。

二、適用對象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三、相關政策

(一)養老保險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醫療保險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四、經辦服務

(一)補繳措施及責任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補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單位)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四級承擔,安置地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自治區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二)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參保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三)補繳實施時間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繳在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提出申請後,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

五、辦理流程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

(一)申請辦理

申請程序: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申請所需材料

1.服役相關材料

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以上材料,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個人相關材料

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複印件)。

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

3.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三)情況核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四)參保繳費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指定專人、設立專辦,負責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按本實施意見辦理退役士兵參保、補費手續。

1.基本養老保險

A.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B.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C.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

A.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自治區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B.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C.享受到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後,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徵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D.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3.有關費用問題

(1)退役士兵安置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參保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做好參保費用結算的對接工作。

(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個人應繳部分,財政部門據實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相應部門。

來源:新疆日報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高新區新市區零距離

依你而高,有你更新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近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動自治區退役軍人工作全面發展。

二、適用對象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三、相關政策

(一)養老保險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醫療保險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四、經辦服務

(一)補繳措施及責任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補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單位)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四級承擔,安置地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自治區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二)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參保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三)補繳實施時間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繳在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提出申請後,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

五、辦理流程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

(一)申請辦理

申請程序: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申請所需材料

1.服役相關材料

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以上材料,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個人相關材料

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複印件)。

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

3.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三)情況核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四)參保繳費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指定專人、設立專辦,負責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按本實施意見辦理退役士兵參保、補費手續。

1.基本養老保險

A.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B.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C.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

A.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自治區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B.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C.享受到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後,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徵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D.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3.有關費用問題

(1)退役士兵安置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參保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做好參保費用結算的對接工作。

(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個人應繳部分,財政部門據實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相應部門。

來源:新疆日報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高新區新市區零距離

依你而高,有你更新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近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依法合理解決廣大退役士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動自治區退役軍人工作全面發展。

二、適用對象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

三、相關政策

(一)養老保險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照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醫療保險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退役士兵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四、經辦服務

(一)補繳措施及責任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補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單位)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四級承擔,安置地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自治區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二)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補繳時參保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三)補繳實施時間

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繳在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提出申請後,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

五、辦理流程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

(一)申請辦理

申請程序: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將所需申請材料提交原安置單位;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主管部門;原安置單位或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交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其他情況的,由個人將所需材料直接交原辦理安置手續相應層級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申請所需材料

1.服役相關材料

A.入伍批准書或應徵公民入伍政審表等入伍證明材料主件(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B.退出現役登記表(加蓋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複印件)。

以上材料,檔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個人相關材料

A.身份證(查驗原件並交複印件)。

B.補繳社會保險個人申請辦理表原件。

3.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在多個地區參保的,須提供多地繳費證明或個人賬戶查詢單等繳費記錄憑證。

(三)情況核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四)參保繳費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該參保單位僅負責此項補繳工作。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指定專人、設立專辦,負責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接,按本實施意見辦理退役士兵參保、補費手續。

1.基本養老保險

A.原安置單位或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個人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B.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C.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並按政策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

A.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自治區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B.原安置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有繳費能力的,收齊退役士兵應繳部分費用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個人應繳部分補助),連同單位應補繳費用一併交給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無安置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齊個人繳費部分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除外),負責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安置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繳費能力的,參照無安置單位的執行。

C.享受到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補繳政策後,仍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憑身份證向參保地相應的醫療保險徵繳機構繳齊所需費用。

D.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收到繳費資金後按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3.有關費用問題

(1)退役士兵安置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參保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做好參保費用結算的對接工作。

(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原安置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個人應繳部分,財政部門據實將所需資金劃撥給相應部門。

來源:新疆日報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高新區新市區零距離

依你而高,有你更新

【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媒體聚焦】速看!新疆印發《關於解決全區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實施意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