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個省級文件

社會保險 法律 人力資源 時政 壺瓶山武德將軍 2018-12-04
關於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個省級文件

殘疾人就業,本來就是一個比較難的社會問題,國家也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國家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還專門頒佈了《殘疾人就業條例》。不過由於專業性太強,很多人也沒認真看過,今天,一個專業人士給筆者還介紹了另外一份很多人忽略了的省級文件。就是2015年1月30日 省政府令第273號發佈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關於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個省級文件

前言還有什麼規劃原則那些那些都不說了,今天只講解幾條核心的規定:

第四點是一條相當關鍵的內容,原文如下: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可以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殘疾人,也可以通過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招聘。

職工總數是指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之和,分別按照統計、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打個比方來說:某單位有100名職工,那麼這個單位按規定,至少要安排1.5個以上的殘疾人就業(當然這是理論數據,哪有半個人的,這半個人的事放在後面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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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安排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願望;

(二)已與所安排的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與其他職工同工同酬;

(三)按照國家規定為所安排的殘疾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這一條的核心在於:現在很多殘疾人就業是通過勞務派遣公司安排的,這種就業形式的社保由派遣單位負責,但是通過這種殘疾人就業安排的,即使形式上走的勞動派遣,用人單位也必須要為就業的殘疾人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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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就業殘疾人安排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崗位,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合理核定勞動定額,並在定級、晉升、培訓、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生活福利、評獎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已就業的殘疾人應當加強學習,提升勞動技能,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點的核心內容就是和第五條差不多。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錄用殘疾人。

注意:這一個只是鼓勵性規定,而不是剛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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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預留崗位。

用人單位有條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不得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替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三條 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按年徵收,其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當年末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統計部門發佈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徵,按月徵收,其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統計部門發佈的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指標解釋為準。

(第七條和第十三條,就是第四點說的0.5個人的補充規定了,0.5個人用不上,但要交錢)

關於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個省級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2日省政府令第206號發佈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殘疾人主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你們那兒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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