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特困”新政出臺!擠佔、挪用、虛報、冒領等行為將嚴查

社會保險 農村 農民 社會 錦州發佈 錦州發佈 2017-09-15

近日,《錦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出臺,該意見堅持託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在全市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錦州“特困”新政出臺!擠佔、挪用、虛報、冒領等行為將嚴查

下面“錦州發佈”就該新政的相關熱點進行總結提煉呈現給讀者,供參考。

■救助供養對象範圍有哪些?

☆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 未滿16週歲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年滿16週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

☆無勞動能力是指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和一、二級肢體殘疾人。

☆無生活來源是指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收入核定按照低保對象收入核算辦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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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是指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怎樣申請救助供養辦理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市轄區域內戶籍地和長期居住地不一致的,在長期居住地申請。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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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勞動能力狀況、經濟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人情況等進行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同時將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批准名單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不予批准申請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經按規定確定為農村五保對象的,直接確定為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內容有哪些?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要通過金融機構以現金形式發放救助供養金。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實物方式予以資助。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納入城鄉困難家庭取暖救助範圍。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3.提供疾病治療

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可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中按適當比例提取疾病救助資金,統籌用於重特大疾病特困人員的疾病救助。

4.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特困人員死亡後,可繼續為其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救助供養金,交由集中供養對象所在的供養機構或分散供養對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統籌用於基本殯葬服務減免項目以外發生的必要費用支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喪葬費用支出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管。

5.其他

對符合條件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特困供養人員修繕、改造或重建住房。

■救助供養標準是什麼?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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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城市低保標準的1.4倍發放,並隨城市低保標準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農村低保標準的1.3倍發放,並隨農村低保標準的提高適時調整。

照料護理標準按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檔發放。全護理特困人員每月照料護理標準,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0%發放;半自理特困人員每月護理標準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0%發放;全自理特困人員每月照料護理標準,按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0%發放。照料護理標準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增長適時調整。

特困人員全自理、半自理和全護理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廳《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規定執行。縣(市)區民政部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委員會、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協助下,組成評估小組,遵循直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客觀進行評估。有條件的縣(市)區可聘請專業機構人員參加評估,也可以委託醫療衛生機構、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逐步完善評估機制。

■救助供養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救助供養形式。

鼓勵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在家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簽訂照料護理服務協議,委託其親友、鄰里、社會工作者或村(社區)委員會、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應優先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尤其是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員,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為其辦理集中供養手續,承擔集中供養責任的供養服務機構要及時按規定接收入院。未滿16週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各縣(市)區要不斷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供養服務機構要按照1:10、1:6、1:3的比例分別為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特困人員配備護理服務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配備專門人員、落實協議合作單位、招募自願者等為特困人員配備心理諮詢服務和醫療服務人員。各縣(市)可根據需要,委託民辦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對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的特困人員,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採取措施為其提供供養服務和醫療保障,必要時送專業機構集中供養或醫療救治。

■強化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協調作用,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檢查。對因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佔、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對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記者侯樹河

編輯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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