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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華北新聞網 2017-06-24

面對耍賴躺在地上的被執行人,正定法院執行幹警進行警告、勸說。

□ 本報記者 李勝男

通訊員 朱愛軍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實際生活中也不乏欠債不還的現象。正定縣的塗甲與塗乙系兄弟關係,塗甲夫婦、塗乙夫婦四人在共同經營傢俱廠期間,多次到正定某裝飾商行購買油漆。後來,塗甲夫婦、塗乙夫婦拖欠貨款。正定某裝飾商行將塗甲、塗乙等四人起訴到正定縣人民法院。

針對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正定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四人共欠原告貨款110349元,雙方當事人對欠款數額無異議。2016年3月25日,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塗甲四人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原告貨款110349元,並互負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後,被告未自動履行,原告某裝飾商行申請強制執行。正定法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法官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塗甲名下有轎車一輛,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等法律規定,裁定扣押該車輛。

6月13日,執行人員送達扣押裁定書時,被執行人拒不簽收裁定書。為防止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執行人員強制將車開回執行局存放,並告知被執行人待其交執行款時,法院再解除扣押,返還行車本。被執行人仍拒絕配合,甚至躺在地上大喊大叫。執行人員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向其告知,如果其拒不配合執行、阻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法院將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被執行人聽完從地上一躍而起,立即停止喊叫。隨後,被執行人稱,他只負擔其夫妻二人負責的55000元,其他款項與自己無關。執行人員告知,判決書確定其四人互負連帶責任,其可以先履行全部義務,然後向其他人追償。經過反覆釋法析理,最後被執行人表示爭取一週內交款取車。

6月19日,被執行人來到法院,交上全部執行款11萬餘元。申請執行人出具收條,表示同意結案,其他互不追究。法院依法解除車輛扣押。

提醒

本案雖然是一件普通的執行案件,但執行過程全方位展現了被執行人“老賴”的面目,也從側面凸顯了執行人員與“老賴”鬥智鬥勇的機智、果敢。對於那些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可運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如查封、扣押、司法拘留、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出入境、追究刑事責任等等。執行法官提醒那些尚未履行法律義務的案件當事人,不要心存僥倖,一旦被法院查證被執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卻惡意躲避執行,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 楊文誌 孫青旺

石家莊市鹿泉區的曹某與田某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將曹某合法承包的4.5畝土地租給田某使用,年租金2.2萬元,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協議簽訂當天,田某按約定將一年租金2.2萬元交給曹某。後來,田某發現其租用的土地不適宜其使用,於是電話告知曹某“我不租地了,所交租金也不要了”。

2017年3月28日,曹某訴至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田某交付其所欠第二年租金2.2萬元、返還租賃的土地。田某認為,他一天也沒有使用該塊土地,還“上打租”交了第一年度租金2.2萬元,雖然不能提供電話通知曹某解除協議的證據,但也不應再承擔第二年度的租金。

最終,該案經庭前調解,田某給付曹某第二年度租金2萬元,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撤銷《租賃協議》,曹某撤訴。

說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單方解除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合同單方解除的程序: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簽訂合同的一方想要解除合同,具備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並非當然解除,還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本案中,田某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採取電話通知的方式,卻未能留存通知內容及行為的證據,所以田某敗訴。法官提醒,單方解除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及其他方式,但為了避免產生爭議,一般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

□ 範吉英

網上購物為人們帶來很多便利,手指一點,足不出戶就能收到各地貨物。然而,有些網上的商家為了提高銷量,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這不,行唐的張某就掉進了商家設計的“陷阱”。

今年春節前,行唐人張某瀏覽網頁時,見某網站宣傳的某品牌木魚石保健水杯功效誘人,便網購8個,準備孝敬長輩或贈送親朋好友。

水杯到貨後,張某打開包裝,小心而好奇地觀察“寶杯”,但卻沒發現此杯有什麼獨特之處,接著拿出一個做實驗,品水品茶,觀杯觀色觀變化,也沒發現與普通水杯有什麼區別,感覺實物與網站上的宣傳相差甚遠,不免起疑“莫非上當了”?

隨後,張某拿一隻杯子自己使用,其餘暫時留存,沒有輕易送人。然而,他自己使用一段時間後,沒感到任何功效,才真正感覺上當受騙。當張某與經銷商溝通後,對方先是一通說辭,再之後便置之不理了。

無奈之下,張某將經銷商告到行唐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經銷商返還其貨款600元,並支付購物貨款三倍賠償金1800元。

行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張某網購某經銷商某品牌木魚石杯子8只,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經銷商稱其經銷的木魚石杯子具有抗衰老、防高血壓、保肝健胃功能。作為經銷商,廣告宣傳應當具體、明確,應與本身的產品性能相一致,其宣傳商品具有醫療價值,使用醫療用語,經銷商沒有提供有關部門對張某購買的商品醫療功效的認定證據,對消費者構成誤導。經銷商宣傳其商品具有醫療價值,使用醫療用語,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屬於違法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鑑於張某至今未給經銷商退回上述商品,雙方貨、款互不返還。為此,一審判令經銷商賠償張某600元。

一審判決後,經銷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正是:“寶杯”功效真誘人,網上購買毫不吝。到手才知上了當,求助法律護自身。

6月20日,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在拼車自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好友要求駕駛員賠償的案件。

今年“五一”小長假,張某和女朋友打算去山西自駕遊,恰巧好友趙某夫婦也打算出去遊玩,於是四人結伴出遊,由張某負責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張某接了一個電話,因注意力不集中追尾了前方的一輛轎車,車上三人不同程度受傷,張某女朋友和趙某多處擦傷,趙某妻子多處骨折,住院治療一個星期。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妻子出院後,趙某夫妻將張某訴至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付醫療費4692元和誤工費9000元。

庭審中,張某辯稱,趙某夫婦是自願乘坐自己的車去旅遊,自己沒收費,不應該給他們賠償。趙某表示,張某開車打電話違反交通法規,出車禍也是因為張某打電話,張某應當擔責。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張某賠償趙某夫婦醫療費用4692元、誤工費3350元。

提醒:如果“好意同乘”車輛的駕駛人確實已經履行了高度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沒有責任的,應當由事故的責任方承擔責任;但在車主對事故負擔責任的情況下,由於車主過錯造成乘車人的傷害,車主就要對免費搭乘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提醒人們,“結伴拼車自駕遊”要從安全出發,駕駛人在對自己負責的同時,也應對乘車人負責。

□ 郝偉

“沒想到他居然到我家來偷錢,我跟他分手算是分對了。”氣憤的張娟(化名)說。張娟口中的“他”是其前男友張青(化名)。

3月29日中午,張青到康保縣某村找前女友張娟意欲複合,卻被張娟母親鄧某告知張娟不在家。說完,鄧某有事從東屋出來到堂屋打電話。這時,熟悉張娟家中情況的張青“臨時起意”,將東屋寫字檯抽屜裡的8430元人民幣全部帶走。案發後,公安民警及時追回贓款5455.5元及張青用贓款購買的手機一部。康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公開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張青盜竊數額較大,但其如實供述自身罪行,可以適當減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提醒

張青本是為了複合,卻因心生邪念而錯過美好姻緣,因盜竊違法身陷囹圄。法官在此提醒廣大青年朋友,要正確處理感情問題,時刻堅守做人底線,不可因情生“恨”,鑄下錯誤,否則可能貽誤一生。

□ 王偉利

在外打工的常某意外身亡,礦方一次性給付撫卹金97萬元。處理完喪葬事宜後,常某的妻子、母親因撫卹金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雙方都認為自己應該代管常某兩個女兒所佔撫卹金的份額。

本來,居住在武當山腳下的常某一家夫妻恩愛、婆媳和睦,但因為常某的不幸離世,婆媳矛盾重重。經中間人多次調解未果,兒媳李某一紙訴狀將婆婆彭某訴至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該案後,法官們到他們居住的山村送達,但未能找到被告婆婆彭某,送達落空。法官經打聽得知,彭某聽說兒媳李某告她,便未經李某同意私自領著6歲的長孫女躲到了山另一邊的親戚家。辦案法官多方瞭解,獲悉了被告彭某親戚家的居住信息,第二次進山送達,但因沒有獲得彭某的聯繫方式,還是沒有找到被告,最後無功而返。隨後,他們又向村幹部、鄰里鄉親、親朋好友打聽,但始終沒有獲知彭某的信息,只好登報紙、貼公告。

庭審時,彭某按時出庭,但法官剛宣佈開庭,彭某就情緒激動地又哭又鬧起來,接著突發癲癇,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法官只好休庭,然後將彭某送往醫院。

隨後,辦案法官向領導彙報,決定一方面制定再次開庭的預案,另一方面從調解上下功夫。臘月二十三農曆“小年”,辦案法官第三次進山送達傳票,可依然沒有找到彭某。

辦案法官轉變工作方法,聯合村委會幹部找到原告李某,做其思想工作,引導原告李某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尊重農村習俗,對她說:“你們都是受害人,但你們也是最親的一家人,要互相體諒啊!”春節期間,聽說婆媳二人均在找中間人協調此事,考慮到她們婆媳之間、老人和孩子之間還是有感情的,如果依法審判,社會效果不佳,只能將案件暫且擱置。

近日,當得知彭某和李某都在家且關係不再那麼僵時,辦案法官第四次前往武當山腳下,結合村委會和中間人,促成了案外和解:原告李某放棄一個女兒的撫卹金代管要求,由彭某代管,且6歲長孫女隨彭某生活,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法官點評

該案雖然法律關係並不複雜,但處理起來涉及的問題卻不少,案中兩個孩子是未成年人,被告彭某即將步入老年,均屬社會弱勢群體,爭議的又是共同親人的撫卹金。如果法院依法判決,撫卹金雖能公平分割,但同時也把祖孫及婆媳三代之間的親情“割斷”了。被告彭某認為自己失去了兒子,不能再失去孫女,孫女是她活下去的希望,想到兒媳如果帶走孫女,帶走兒子用命換的撫卹金,自己將沒法活了,所以對法院的介入處處躲避。對原告李某來說,她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失去了丈夫,維護孩子的利益沒有過錯,撫卹金中孩子的份額就應該由自己保管。她們各說各的理,互相設防。辦案法官抓住婆媳雙方都希望孩子有一個好的未來這一共同點,藉助基層組織和當事人親朋鄰里關係,站在雙方各自角度,擺事實、講道理,使雙方明白了比金錢更重要的是她們之間割捨不斷的親情,最終“握手言和”,達成了和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6月19日,張家口經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該案雙方當事人系夫妻關係,二人因家庭瑣事引發矛盾,丈夫情緒激動砍傷妻子,妻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丁某與被害人高某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2016年5月17日,二人在出租房內,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互不相讓,從平常的口角之爭逐步演化為雙方的肢體衝突。丈夫丁某因情緒激動,隨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扔向妻子高某,造成高某右臉部出血。高某原本想拿起菜刀嚇唬嚇唬丁某,卻沒料到,丁某竟將菜刀反奪回去。丁某手拿菜刀瘋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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