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擔保頑疾難除 行政司法合力圍剿

被鉅額違規擔保拖累,上市公司無奈自曝家醜,並向監管自請被ST處理。

4月10日晚,剛泰控股(600687.SH)公告稱,公司近日發現,在部分借款糾紛案件中,存在由公司提供擔保嫌疑,經自查,相關擔保均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或實際控制人徐建剛相關,但均未經公司有決策權限的決策機構批准,屬於違規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提供擔保。公司向上交所申請對公司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公司股票4月11日停牌一天,4月12日復牌,復牌後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變更為“ST剛泰”。

《中國經營報》記者發現,近期不少上市公司被突然“戴帽”陸續ST,原因皆為大股東違規佔用資金和對外擔保,典型的包括天潤數娛(002113.SZ)、銀河生物(000806.SZ)和高升控股(000971.SZ)。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目前上市公司的擔保鏈條出現越拉越長的現象,除了公司為股東設定擔保的單向擔保風險,還有上市公司互相擔保的“連坐”風險,互相擔保圈將諸多公司捆綁在一架戰車上,系統風險不可謂不大。因此,依法規範公司對外擔保行為迫在眉睫。

有接近監管人士表示,對於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問題,行政和司法部門將形成合力,預計未來將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量違規擔保行為,同時通過行政、司法等手段清除違規擔保的影響。

另一個好消息是,今年以來,已經出現若干違規擔保無效的司法判例,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威懾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控人的行為。

違規擔保事件多發

4月10日上交所公告,因重要事項未公告,剛泰控股4月10日起臨時停牌。停牌一天後的剛泰控股披露了一則公告稱,公司在近日發現存在違規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提供擔保的情形。

自曝違規對外擔保事項對於投資者而言無疑是平地一聲雷。從公告來看,剛泰控股發現存在該事項源於對部分借款糾紛的自查。剛泰控股稱,公司發現在這些借款糾紛中,存在由剛泰控股提供擔保的嫌疑。經過自查,剛泰控股發現相關擔保均與公司控股股東上海剛泰礦業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或實際控制人徐建剛相關,但均未經公司有決策權限的決策機構批准。

剛泰控股未經公司決策程序的對外擔保共計16筆,涉及金額約42億元,目前尚未償還的本息合計約34億元,股東提供的質押擔保物約51億元。

此外,近期不少上市公司被突然“戴帽”陸續ST,都是因公司治理不規範及大股東違規佔用資金和對外擔保。

3月26日晚,天潤數娛發佈公告稱,3月28日起,公司股票簡稱由“天潤數娛”變更為“ST天潤”。此前,天潤數娛在未履行相關內部審批決策程序的情況下,存在對外擔保的情況,涉及金額18.3億元。

3月29日,因存在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佔用資金且一時難以解除等問題,銀河生物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秒變”為ST銀河。

高升控股鉅額違規擔保出現了連鎖反應,股票在3月28日開始冠上“ST”,此前曾為大股東及關聯方違規擔保近20億元。

此外,ST升達2019年2月12日發佈公告稱,公司在銀行購買的一年期理財產品中價值1.2億元的份額被法院強制執行扣劃。此事緣起於公司控股股東昇達集團與楊陳之間的擔保行為,此擔保未經ST升達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上交所相關人士表示,2018年國內外經濟形勢比較複雜,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出現流動性困難,侵佔上市公司資金、違規要求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有所抬頭。*ST天業、*ST保千和*ST工新是其中的典型案件。上交所數據顯示,三家公司分別向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提供了6.52億元、59.06億元和11.67億元的違規擔保。

違規“擔保鏈”拉長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是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從法理上看,上市公司有權為其股東債務提供擔保。但倘若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恣意操縱公司為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利益關聯方的債務提供鉅額擔保,就容易造成侵佔公產、侵害公司中小股東及債權人的道德風險。”劉俊海表示,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母公司明目張膽要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公司變成了母公司的“擔保器”,而公司的廣大小股東和債權人要麼被蒙在裡,要麼雖知情卻束手無策。有些公司不僅給母公司提供擔保,還為祖父公司、姊妹公司甚至是母公司的姊妹公司提供擔保,形成盤根錯節的“擔保圈”或“擔保鏈”。一旦擔保鏈條中某一債務人違約,就會把其他擔保人的公司資本和資產推向懸崖邊緣,進而給相關債權人帶來滅頂之災。

“當然,擔保圈的成員公司之間未必存在母子公司關係或股權關聯關係。”劉俊海認為,由於最高法2000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強調,“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不少上市公司因而被迫避開瓜田李下之嫌,轉而與沒有任何股權血緣關係的其他公司結成互保同盟。此類同盟雖增加了加盟公司的經營風險,但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也鞭長莫及。

劉俊海介紹,上市公司的擔保鏈條越拉越長的現象,既與管理層的法律觀念淡薄有關,也與上市公司治理不健全密切相關。在公司的機構、人員、資產、財務和業務無法獨立於母公司的情況下,母公司讓子公司提供擔保,子公司也只好勉為其難。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包括獨董甚至錯誤地認為,擔保債務只是“或有”債務而已,何必拒絕和得罪母公司呢?

公開信息顯示,目前上市公司已經披露的違規擔保中債權人包括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信託公司、P2P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商貿公司、自然人等各類主體。擔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擔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方。

司法判例直擊擔保無效

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已屬行業頑疾,多年來屢禁不止,除了由於違規擔保發生時的隱蔽性、披露的滯後性之外,不得不說,此前司法判例確認違規擔保有效所帶來的示範效應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經營報》記者查詢北大法寶數據庫發現,涉及違規擔保案件,多為銀行勝訴。

“從此前的判例結果看,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多得到了保護。”一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表示,這表明在司法實踐當中,銀行方面所持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迴避’的規定僅約束公司內部,不能對抗外部的債權人即銀行”觀點得到了支持。

依《公司法》第16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設置這樣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上述獨董解釋,中小股東只有股權沒有經營權,他們也是弱勢群體,所以,《公司法》要求在公司對外擔保時,必須取得中小股東的同意。

“銀行明知道《公司法》有這樣的規定,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依然不索要股東決議,主觀是存在重大過失的。”上述獨董表示,銀行打出“維護金融安全”的旗號,法院在審理時無疑要做謹慎的考量。

有銀行界人士認為,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時,只需審查擔保人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即可。

某股份制銀行資產保全部人員告訴記者,實際上很多銀行即是如此操作的。

劉俊海所著《現代公司法》對此有專門表述:債權人應履行審慎的形式審查義務。法律規定是曉諭天下的行為規則,具有透明度、穩定性、預期性與可訴性。債權人在與公司簽署擔保合同時對此不可不察。認真關注對手方擔保人公司的章程以及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決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與充分性,既是理性債權人應當採取的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也是信仰與敬畏法治、遵從商事習慣、尊重他人權利的合理謹慎義務。

而從近期的司法判例來看,結果出現了變化。根據上市公司公告,今年以來多家上市公司收到違規擔保無效的法院判決。

ST慧球(600556.SH)2019年1月1日晚間公告,上海高院2018年12月29日對公司前期一起涉案金額達18億元的違規擔保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結果顯示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同時明確了未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聯擔保事項為違規擔保,法院不予支持,並將此作為判斷擔保無效的關鍵依據之一。

2019年1月2日,*ST信通(600289.SH)發佈公告稱,公司此前遭遇一起涉案金額達5000萬元的擔保案,因公司未對該次提供擔保的事項履行必要的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定,*ST信通不應當對控股股東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有法律人士指出,這一判決對其他違規擔保案件有重大的參考意義。

與此同時,針對違規擔保治理行政和司法的合力已經形成。

2018年以來,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擔保行為做出了相關部署,包括推進完善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其中正在修訂過程中的《證券法》擬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的監管問題作出安排。

此外,2018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基本明確違規擔保原則上對公司無效。目前徵求意見尚未結束。

2019年3月23日,由中國行為法學會理論研究分會、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主辦的“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類案類判學術研討會”舉行。

經過深入交流和研討,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上市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所簽訂的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替實控人或實控人控股企業擔保的,也應履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否則也屬無效合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違反監管機構規定,規避法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對外實施的擔保行為應不具有法律效力。損害了上市公司及眾多投資人利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監管秩序的行為,司法機關應該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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