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上海 刑法 交通 光明網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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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近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敲詐勒索的案件。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尋找可能存在酒後駕車行為的駕駛員製造交通事故,隨後進行敲詐勒索。庭審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為自己辯解,並堅稱自己絕非故意。然而隨著庭審的進行,被告人的態度卻發生了反轉表示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發生變化的原因是什麼,這樣的轉變是如何發生的呢?

公訴人:這次事故是你主動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訴人:不是。第二個,有沒有問對方要錢?

被告人:沒提過。

公訴人:沒有提過錢,跟沒有要到錢是兩碼事,提過嗎?

被告人:提都沒有提過

從辯解轉為認罪 態度因何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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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近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敲詐勒索的案件。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尋找可能存在酒後駕車行為的駕駛員製造交通事故,隨後進行敲詐勒索。庭審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為自己辯解,並堅稱自己絕非故意。然而隨著庭審的進行,被告人的態度卻發生了反轉表示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發生變化的原因是什麼,這樣的轉變是如何發生的呢?

公訴人:這次事故是你主動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訴人:不是。第二個,有沒有問對方要錢?

被告人:沒提過。

公訴人:沒有提過錢,跟沒有要到錢是兩碼事,提過嗎?

被告人:提都沒有提過

從辯解轉為認罪 態度因何轉變

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袁某明確表示,他並沒有主動碰瓷酒駕司機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也沒有向對方司機提出過要錢的行為。但是在歷經了近一個小時的庭審後,被告人的態度卻當庭發生了轉變。

審判長:那你現在對起訴指控那三節事實還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沒有意見了?起訴指控的是事實嗎?

被告人:是事實。

在近一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態度從辯解轉為了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前後發生轉變的原因是什麼呢?

凌晨在會所門口踩點 伺機追尾

被告人袁某,1995年出生,黑龍江人。據公訴機關指控,袁某在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三次選擇凌晨時分在上海市徐彙區某會所門口踩點,發現可能飲酒的人駕車離開後,立即驅車尾隨,並伺機追尾。待對方下車後,袁某便以對方駕駛員酒駕為由提出報警,並伺機敲詐。在最後一次實施勒索時,因酒駕司機拒絕接受袁某提出的一萬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選擇了報警由此案發。

調取視頻 還原三起事故案發情形

警方在偵查過程中調取了三起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清晰還原了三起事故案發時的情形。視頻中袁某所駕駛的車輛均有故意撞向前車的舉動。2019年1月8日,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袁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移送至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長:被告人,你可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

被告人:罪名沒有異議,但是事件有異議。

審判長:罪名沒有異議,事實有什麼異議?

被告人:講解上那個第二起事故的時候,我坦誠地講,我沒有敲詐他。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涉案的三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均涉嫌故意製造追尾和擦碰,對此袁某表示對其中一起案件的事實部分存有異議。不過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卻讓人感到困惑。

被告人袁某稱對檢方指控的其中兩起案件事實沒有異議。然而面對公訴人的訊問,袁某又給出了自相矛盾的回答,表示三起事故均不是其故意造成的。面對袁某前後矛盾的說辭公訴人向其拋出了更多一針見血的提問。

公訴人:提醒你一下,認罪不僅是說認這個罪名,包括要如實供述相應的犯罪事實。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具體的行為和最後的結果,如實向法庭交代,才叫認罪。不是你說我今天認這個敲詐勒索罪就叫認罪,好嗎?所以,如果你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有異議的話,我們要把所有的事實問清楚,向法庭來呈現你到底是認罪還是不認罪。

據起訴書指控,袁某涉嫌敲詐勒索的三起事故均發生在上海市徐彙區的一家會所附近,而時間也都是在凌晨。面對這樣的相同點,公訴人提出了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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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近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敲詐勒索的案件。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尋找可能存在酒後駕車行為的駕駛員製造交通事故,隨後進行敲詐勒索。庭審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為自己辯解,並堅稱自己絕非故意。然而隨著庭審的進行,被告人的態度卻發生了反轉表示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發生變化的原因是什麼,這樣的轉變是如何發生的呢?

公訴人:這次事故是你主動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訴人:不是。第二個,有沒有問對方要錢?

被告人:沒提過。

公訴人:沒有提過錢,跟沒有要到錢是兩碼事,提過嗎?

被告人:提都沒有提過

從辯解轉為認罪 態度因何轉變

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袁某明確表示,他並沒有主動碰瓷酒駕司機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也沒有向對方司機提出過要錢的行為。但是在歷經了近一個小時的庭審後,被告人的態度卻當庭發生了轉變。

審判長:那你現在對起訴指控那三節事實還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沒有意見了?起訴指控的是事實嗎?

被告人:是事實。

在近一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態度從辯解轉為了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前後發生轉變的原因是什麼呢?

凌晨在會所門口踩點 伺機追尾

被告人袁某,1995年出生,黑龍江人。據公訴機關指控,袁某在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三次選擇凌晨時分在上海市徐彙區某會所門口踩點,發現可能飲酒的人駕車離開後,立即驅車尾隨,並伺機追尾。待對方下車後,袁某便以對方駕駛員酒駕為由提出報警,並伺機敲詐。在最後一次實施勒索時,因酒駕司機拒絕接受袁某提出的一萬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選擇了報警由此案發。

調取視頻 還原三起事故案發情形

警方在偵查過程中調取了三起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清晰還原了三起事故案發時的情形。視頻中袁某所駕駛的車輛均有故意撞向前車的舉動。2019年1月8日,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袁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移送至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長:被告人,你可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

被告人:罪名沒有異議,但是事件有異議。

審判長:罪名沒有異議,事實有什麼異議?

被告人:講解上那個第二起事故的時候,我坦誠地講,我沒有敲詐他。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涉案的三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均涉嫌故意製造追尾和擦碰,對此袁某表示對其中一起案件的事實部分存有異議。不過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卻讓人感到困惑。

被告人袁某稱對檢方指控的其中兩起案件事實沒有異議。然而面對公訴人的訊問,袁某又給出了自相矛盾的回答,表示三起事故均不是其故意造成的。面對袁某前後矛盾的說辭公訴人向其拋出了更多一針見血的提問。

公訴人:提醒你一下,認罪不僅是說認這個罪名,包括要如實供述相應的犯罪事實。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具體的行為和最後的結果,如實向法庭交代,才叫認罪。不是你說我今天認這個敲詐勒索罪就叫認罪,好嗎?所以,如果你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有異議的話,我們要把所有的事實問清楚,向法庭來呈現你到底是認罪還是不認罪。

據起訴書指控,袁某涉嫌敲詐勒索的三起事故均發生在上海市徐彙區的一家會所附近,而時間也都是在凌晨。面對這樣的相同點,公訴人提出了疑問。

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庭審現場

公訴人:駕齡多少年?

被告人:不到一年。

公訴人:不到一年,你作為一個新手駕駛員在多個凌晨3點到5點之間開著車出去幹嘛?

被告人:這個跟敲詐勒索好像沒有什麼關係。

被告人袁某稱,此前他曾與人在上海市徐彙區某會所附近起了爭執,所以他才會反覆在凌晨出現在案發地周圍,目的則是為了想要尋找之前與他發生爭執的人。

公訴人:每個凌晨都在那邊找人是吧?

被告人:也可以這麼講。

公訴人:你覺得合理嗎?

被告人:那當時打人的時候也是凌晨啊。

公訴人:打你的時候是哪天啊?

被告人:12月,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那麼你11月25號在那邊晃什麼呢?那還沒打你吧。

被告人:這個跟我敲詐勒索有什麼關係?我只是說,這個敲詐勒索罪名我認可,但是你說的那個情節跟事實是不相符的啊。

公訴人:因為當時是凌晨了,你所行駛的這個道路上車流量怎麼樣?

被告人:跟白天比肯定是很稀少。

公訴人:那麼怎麼會發生交通事故的呢?

被告人:這個在法庭上也沒有必要重新贅述了吧,就是發生了。

袁某稱,涉案三起事故發生時,他所駕駛的車輛並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他的朋友借給他的。那麼袁某開著朋友的車卻在短時間內頻頻發生交通事故,到底是不是其故意為之呢?

公訴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於你駕駛不慎發生?還是對方三名被害人駕駛不慎發生?還是你故意去追尾或者說碰擦被害人發生?你向法庭明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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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近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敲詐勒索的案件。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尋找可能存在酒後駕車行為的駕駛員製造交通事故,隨後進行敲詐勒索。庭審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為自己辯解,並堅稱自己絕非故意。然而隨著庭審的進行,被告人的態度卻發生了反轉表示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發生變化的原因是什麼,這樣的轉變是如何發生的呢?

公訴人:這次事故是你主動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訴人:不是。第二個,有沒有問對方要錢?

被告人:沒提過。

公訴人:沒有提過錢,跟沒有要到錢是兩碼事,提過嗎?

被告人:提都沒有提過

從辯解轉為認罪 態度因何轉變

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袁某明確表示,他並沒有主動碰瓷酒駕司機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也沒有向對方司機提出過要錢的行為。但是在歷經了近一個小時的庭審後,被告人的態度卻當庭發生了轉變。

審判長:那你現在對起訴指控那三節事實還有沒有意見?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沒有意見了?起訴指控的是事實嗎?

被告人:是事實。

在近一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態度從辯解轉為了認罪。那麼導致被告人態度前後發生轉變的原因是什麼呢?

凌晨在會所門口踩點 伺機追尾

被告人袁某,1995年出生,黑龍江人。據公訴機關指控,袁某在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三次選擇凌晨時分在上海市徐彙區某會所門口踩點,發現可能飲酒的人駕車離開後,立即驅車尾隨,並伺機追尾。待對方下車後,袁某便以對方駕駛員酒駕為由提出報警,並伺機敲詐。在最後一次實施勒索時,因酒駕司機拒絕接受袁某提出的一萬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選擇了報警由此案發。

調取視頻 還原三起事故案發情形

警方在偵查過程中調取了三起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清晰還原了三起事故案發時的情形。視頻中袁某所駕駛的車輛均有故意撞向前車的舉動。2019年1月8日,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袁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移送至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長:被告人,你可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你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

被告人:罪名沒有異議,但是事件有異議。

審判長:罪名沒有異議,事實有什麼異議?

被告人:講解上那個第二起事故的時候,我坦誠地講,我沒有敲詐他。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涉案的三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均涉嫌故意製造追尾和擦碰,對此袁某表示對其中一起案件的事實部分存有異議。不過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卻讓人感到困惑。

被告人袁某稱對檢方指控的其中兩起案件事實沒有異議。然而面對公訴人的訊問,袁某又給出了自相矛盾的回答,表示三起事故均不是其故意造成的。面對袁某前後矛盾的說辭公訴人向其拋出了更多一針見血的提問。

公訴人:提醒你一下,認罪不僅是說認這個罪名,包括要如實供述相應的犯罪事實。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具體的行為和最後的結果,如實向法庭交代,才叫認罪。不是你說我今天認這個敲詐勒索罪就叫認罪,好嗎?所以,如果你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有異議的話,我們要把所有的事實問清楚,向法庭來呈現你到底是認罪還是不認罪。

據起訴書指控,袁某涉嫌敲詐勒索的三起事故均發生在上海市徐彙區的一家會所附近,而時間也都是在凌晨。面對這樣的相同點,公訴人提出了疑問。

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庭審現場

公訴人:駕齡多少年?

被告人:不到一年。

公訴人:不到一年,你作為一個新手駕駛員在多個凌晨3點到5點之間開著車出去幹嘛?

被告人:這個跟敲詐勒索好像沒有什麼關係。

被告人袁某稱,此前他曾與人在上海市徐彙區某會所附近起了爭執,所以他才會反覆在凌晨出現在案發地周圍,目的則是為了想要尋找之前與他發生爭執的人。

公訴人:每個凌晨都在那邊找人是吧?

被告人:也可以這麼講。

公訴人:你覺得合理嗎?

被告人:那當時打人的時候也是凌晨啊。

公訴人:打你的時候是哪天啊?

被告人:12月,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那麼你11月25號在那邊晃什麼呢?那還沒打你吧。

被告人:這個跟我敲詐勒索有什麼關係?我只是說,這個敲詐勒索罪名我認可,但是你說的那個情節跟事實是不相符的啊。

公訴人:因為當時是凌晨了,你所行駛的這個道路上車流量怎麼樣?

被告人:跟白天比肯定是很稀少。

公訴人:那麼怎麼會發生交通事故的呢?

被告人:這個在法庭上也沒有必要重新贅述了吧,就是發生了。

袁某稱,涉案三起事故發生時,他所駕駛的車輛並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他的朋友借給他的。那麼袁某開著朋友的車卻在短時間內頻頻發生交通事故,到底是不是其故意為之呢?

公訴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於你駕駛不慎發生?還是對方三名被害人駕駛不慎發生?還是你故意去追尾或者說碰擦被害人發生?你向法庭明確一下。

男子蹲守KTV數次“碰瓷”酒駕司機 庭審現場拒答法官提問

被告人:可能是我責任比較大。

公訴人:什麼叫責任比較大?

被告人:那碰撞的責任當然是有的啊。

公訴人:那你是不是故意為之呢?

被告人:不是。

雖然被告人袁某表示自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敲詐勒索的罪名錶示認可,然而面對公訴人的訊問,袁某卻反覆說明他並沒有故意製造追尾和擦碰。針對袁某的表述,審判長對其進行了訊問。

審判長:你剛剛說你對罪名沒有意見,但是對第二節事實提出異議,那麼對第一節和第三節事實,有沒有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第一節裡面很明確,這個事故是你故意追尾造成,你剛剛回答公訴人說你不是故意追尾的,那你怎麼會沒有異議呢?

被告人:我覺得這個故意追尾和敲詐勒索他們之間沒有產生必然聯繫。

審判長:你平時暫住地是松江區?

被告人:是的。

審判長:為什麼凌晨3點、5點要跑到徐彙區來?不用睡覺嗎?能回答法庭嗎?

被告人:回答不了這些東西就回答不了。

三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袁某究竟有無向司機索要錢財的行為呢?對此袁某表示,其中兩起案件自己確實有跟對方商量私了,不過第二起案件,他並沒有過向對方提出要錢的行為。

被告人:第二個事故的駕駛員報警了,然後等了七八分鐘,這個過程當中我也沒有勒索他,我也沒有提錢。

審判長:你沒有提過要錢。

被告人:沒有,沒有。

逐一舉證 庭審中展示視頻等證據

被告人袁某在庭審中的回答雖然有很多自相矛盾和無法解釋的漏洞,但其一直態度堅決地表示他並沒有故意追尾三起案件發生。不過當法庭進行到舉證質證環節時,法庭上的情況漸漸發生了改變。

公訴人對三起案件進行了逐一舉證,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的證言及事故發生時的路面監控。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後,袁某依舊辯稱自己並沒有故意製造追尾。隨後公訴人對第二起案件的證據進行了出示。此前袁某在庭審中反覆表達自己對第二起案件的指控存在異議,公訴人也當庭對這起案件發生時的路面監控視頻進行了播放。在監控視頻播放完畢後,此前一直在為自己辯解的袁某,態度開始有了轉變,公訴人隨後出示了第三組證據。

公訴人出具視頻證據顯示,案發當晚,袁某駕駛的車輛在案發前一直停在會所附近的路邊,20多分鐘後,隨著被害人車輛的出現,交通事故隨即發生。

公訴人首先發表辯論意見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採用故意製造事故,尋找特定目標,以對方存在酒駕的情況予以要挾,從而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此外,公訴人提出,涉案的三起案件均有一個高度共同的特點。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袁某所謂的在找人或在外面閒逛等說辭,從相應的監控中完全可以對其予以反駁。監控視頻能夠明顯顯示袁某在案發前就將車輛停泊在會所的附近,等待他所尋找的目標出現,印證了本案起訴指控的事實。

公訴人:不適用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公訴人認為,從調查階段到庭審現場,袁某一直否認自己的實際行為,雖然當庭表述說認罪,但對具體事實不承認,不適用於當庭認罪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公訴人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袁某主動退賠第一名被害人兩千元的情況,是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從輕情節的考慮與考量。但被告人袁某為了達到其敲詐勒索的目的,多次故意製造事故,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造成被害人多次物損的情況,應當作為一個酌定從重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結合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事實和情節,公訴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袁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以月上並處罰金。那麼被告人袁某是否還會為自己的行為做出辯解呢?

審判長:被告人,你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

被告人:我一切聽審判長定奪,可能對法律的理解不是那麼通透,但我現在認罪,審判長,我認罪。

在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後,被告人袁某的態度徹底發生了反轉表示認罪。

隨後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被告人袁某敲詐勒索數額為2000元,涉案金額較小,未造成重大損失。袁某雖然對部分事實不予認可,但他當庭多次表明認罪並退賠,可以認為有當庭認罪悔罪的態度,建議減輕處罰。

經過審理,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當庭自願認罪,有退贓行為,有一定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當庭宣判 被告人獲刑10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適用六個月以下量刑的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對這起案件當庭進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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