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摩托,意外撞到路邊石發生事故,園林部門賠償46萬,合理嗎?

交通 摩托車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聊城 律視微言 2019-05-09

張某騎摩托車載著妻子李某行駛至聊城市濱河大道某一路段時,與道路右側人行道上堆積的條石發生碰撞,兩人當場死亡。事後,交警隊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駕駛機動車疏忽大意、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當負全部責任。

張某和李某正值壯年,育有一子和一女,兩個孩子均未成年。張某還有一名老母親,年近七十。兩人的死亡對整個家庭無疑是“五雷轟頂”,一家人的生計成了致命的難題。

張某家屬認為,道路上不應該放置條石,正是放置的條石,導致了張某和妻子的事故。因此,放置條石的單位,應對張某和妻子發生的事故承擔責任。於是,張某家屬將聊城市公路工程總公司以及某園林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夫婦倆死亡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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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在道路右側人行道上堆積條石的行為,是否導致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呢?

經調查,本案中的條石是市公路工程總公司與某園林公司為施工所放。公路本是車輛通行的區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而涉案條石正是放在了道路右側,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即便車輛正常行駛至此處,道路堆積的條石也會給人帶來緊張感,迫使駕駛人員繞行。

一般情況,如為了修建或者維護公路所需,在公路上堆積條石,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危險區域標誌,提醒駕駛人員減速或者繞行。如不是為了修建或者維護公路,不應在公路這樣高速行駛的公共區域堆放障礙物。鑑於本案具體細節的缺失,施工目的是否為維修或維護公路,未能明確。但不容置疑的是,道路上堆放條石區域未設置危險提醒標誌。因此,堆放人是存在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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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張某屬於無證駕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九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如果張某沒有死亡,無證駕駛行為將受到交管部門罰款以及拘留處罰。

當然,張某本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仍駕駛摩托車上路,對於造成死亡的結果,本人具有重大過失。

本案開始提到,交通隊以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駕駛機動車疏忽大意、措施不當為由,認定其應當負全部責任。那麼,對於交通事故的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呢?無證據駕駛一定負全責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考慮三個方面:

(一)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二)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三)當事人過錯的程度。

雖然張某是無證駕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但放置條石的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作用。交通隊未考慮條石放置單位的過錯責任,判定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略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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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推翻了交警隊對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書。認為駕駛人員在通過泥土、條石區域,尤其是駕駛二輪摩托車高速通過時,泥土和條石的存在將給駕駛人帶來心理緊張,並迫使駕駛人員採取減速、避讓等應急措施,客觀上與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法院最終認定,張某對此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其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市公路工程總公司、某園林公司均應承擔15%的責任,賠償張某家屬共計人民幣46萬元。

工程總公司和某園林公司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進行了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張某家屬共計36萬元。

無證駕駛本身屬於違法行為,更是危害自身生命健康的行為。我們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員,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千萬不要存在僥倖心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風險極大,對家庭更是滅頂之災。像本案張某和妻子均在事故中死亡,留下7荀老母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該如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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