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裁判案例分析報告

軟件 電腦 民法 微軟 刑法 上海 經濟 建築著作權 2019-06-06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2012至2016年609份 “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生效判決書中,除去遊戲軟件、音像製品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按照一定的方法,抽樣37例進行分析。

通過對這37份生效判決書進行分析,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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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主要侵權行為及其特點

1.非法安裝、使用侵權軟件

①在日常辦公活動中非法安裝、使用侵權軟件:常見侵權類型,軟件著作權人多申請訴前證據保全,證據效力高,侵權行為人敗訴率高,賠償額多為法院酌定;

37個案例中,有12例是辦公用電腦中安裝有侵權軟件,賠償金額約計361萬,平均30萬/例。

在這12個案例中,賠償金額最大的為130萬(損失120萬,合理支出10萬),系長春凱迪汽車車身設計有限公司非法在辦公用電腦中非法安裝、使用DASSAULTSYSTEMES(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軟件著作權的CATIA系列軟件。法院綜合認定該軟件的銷售參考價為10萬元/套,利潤為2.5萬元/套,涉案電腦48臺,故損失核算為120萬元。

另外11例為常見的辦公或專業類軟件,如MicrosoftOffice、Server、Windows系列,Adobe系列,Auto CAD系列。軟件單價不高,但需要單機安裝,需求總量大,導致購買總成本較高。因此,企業和個人會多安裝盜版軟件。

從這12個案例來看,這類案件的主要取證方式為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取證便(bian)宜,效力高,侵權行為人敗訴率為100%。

②將侵權軟件安裝在主營產品中進行銷售:軟件著作權人重點打擊的侵權行為,多通過公證的方式確認侵權行為,證據效力高,侵權行為人敗訴率高,賠償總額高;

37個案例中,有4例是在銷售的產品中安裝有侵權軟件,賠償金額約計822萬,平均205.5萬/例。

這4例分別是微軟公司在廣州、北京、上海、武漢提起的維權訴訟。侵權行為人將侵權軟件大量安裝在主營產品中,會直接導致軟件著作權人的經濟損失。因此,該類型的侵權行為,也是軟件著作權人重點打擊對象。

從抽選的4個案例來看,這類案件的主要取證方式為:軟件著作權人購買安裝有侵權軟件的產品,公證處進行公證。取證便(bian)宜,效力高。侵權行為人敗訴率為100%。

2.非法複製、銷售侵權軟件

①直接非法複製、銷售侵權軟件:涉嫌犯罪,主要對侵權行為人進行刑罰處罰,民事賠償額度相對較低;

②對侵權軟件進行非法修改,銷售侵權軟件:軟件著作權人需要證明修改後的軟件與原軟件“實質性相似”,取證難度較大;

37個案例中,只有2例涉及非法複製、銷售侵權軟件的行為,賠償總額合計5萬。一是由於刑事案件不作為本次樣本抽選的主要條件,二是主營業務系銷售侵權軟件的企業風險不在本次考量範圍,因此未進行鍼對性的案例抽選。類型①對於侵權行為人而言,違法成本較高。類型②則要求侵權行為人具備一定的研發能力,門檻較高。

3.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含有侵權軟件的服務:涉及第三方服務機構,侵權行為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個案分析,一般判決侵權軟件的實際控制者承擔賠償責任。

37個案例中,有21例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而涉嫌侵權。其中,6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4例對原告提出的損失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剩餘11例賠償總額約計70萬,平均6.36萬/例。

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多參考如下因素:①侵權行為人與第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②侵權行為人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第三方提供的服務中使用了侵權軟件。上述判決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11個案例,2例為網站製作者(即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9例因侵權行為人系使用侵權軟件服務器的實際控制者,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方提供的服務中使用了侵權軟件。

2

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賠償範圍及標準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因此,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賠償範圍如下:實際損失、合理開支。

1.實際損失計算

37個案例中,軟件著作權人主張的損失計算方式有如下兩種:①證據保全確認的安裝有侵權軟件的辦公電腦數量*軟件銷售單價(37個案例涉及的18個法院均不予支持,賠償金額多酌定);②通過稅收、企業年報等證實的侵權行為人違法所得。

軟件著作權人舉證多份《銷售合同》、軟件的官網定價等,用以證明侵權軟件的銷售單價,法院未予認定。一是軟件的版本、功能不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針對不同的買方定價也存在不同,個案銷售單價不能作為核算損失的計算依據;二是計算機軟件屬特殊商品,其軟件銷售數量幾乎不影響成本投入;三是可實現多用戶同時在線的軟件,不能單純以電腦數量認定安裝的侵權軟件數量。

2.合理開支計算

軟件著作權人支出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用、交通費等因維權行為合理支出的費用,法院均予以認定。案例中,磊若公司一份證據材料用於多個案件時,法院認定合理支出在各個案件之間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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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如何規避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風險

通過對上述案例中軟件著作權人、侵權行為人所舉證據進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議,便於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準確識別並有效規避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風險。

1.購買、使用正版軟件,選擇免費替代性軟件:使用正版軟件是對企業的基本要求。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生效文書來看,2013年至今,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數量顯著增長,其中,外國知名軟件公司如微軟、磊若、奧多比、歐特克等公司逐漸開始進行大範圍的維權行動。這類公司提供的軟件多為基礎性、辦公必備軟件。侵權行為一旦被證實,賠償是必然的結果。因此,建議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對軟件功能、使用數量、價格等進行綜合分析,購買適量的正版軟件。同時,對於使用範圍廣的必備軟件,儘可能選擇免費替代軟件。

2.招聘、公司宣傳等對外活動中,避免提及軟件使用要求:微軟、達索、歐特克公司在舉證中,均對侵權行為人網站招聘信息進行了公證。在招聘信息中,侵權行為人要求應徵者具備熟練操作某涉案軟件的能力。該證據與軟件著作權人提供的其它證據相互佐證,最終,法院認定侵權行為事實。因此,建議企業在對外招聘、宣傳活動中,儘量避免提及明確的軟件使用要求。對應徵者有相關要求的,可在在應徵登記表中要求其填寫具備哪些軟件操作能力(即應徵者主動填寫),或者由人力資源部在面試環節予以證實。

3.日常管理中對非法安裝侵權軟件的行為進行排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歐特克公司維權訴訟中,被告主張安裝侵權軟件系員工個人行為,單位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主張並未被法院採信。法院認為,被告有為員工提供正版辦公軟件的義務,但被告單位多臺電腦中安裝有侵權軟件,且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其在日常管理中明令禁止安裝侵權軟件,也無法提供對非法安裝侵權軟件的行為進行不定期排查的記錄。因此,建議企業定期對電腦中安裝的侵權軟件進行抽查,並保留先關記錄。

4.與第三方簽訂的軟件服務合同中明確侵犯他人計算機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劃分,保存服務過程中向第三方交、續費,第三方進行維護的記錄等票據、文件:因第三方系使用侵權軟件的直接責任人,且部分軟件需要第三方進行後期維護,即第三方為侵權軟件使用與否的實際控制者,因此,對外簽訂的軟件服務合同中需要明確約定因使用侵權軟件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劃分,同時,企業需要完整保存服務過程中向第三方交、續費,第三方進行維護的記錄等票據、文件。

5.發生糾紛後及時清除侵權軟件,停止侵害:在北京合正軟件有限公司訴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侵犯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一審原告證據不足,二審中,雖然原告補充了證據,但由於被告及時清除了侵權軟件,原告因補充提供的證據無法與侵權軟件進行比對而敗訴。另外,在多個案例中,被告及時停止侵害是法院酌減賠償數額時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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