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聯盟的組織構架——合資公司?互惠機構?DAO?

區塊鏈資訊 巴比特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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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邁納斯報告研究了公司治理,並就合作社董事的角色發表了有趣的評論。

“他們還應該記住,合作社(如任何共同組織)會員利益的本質首先是其服務的客戶或用戶的利益,其次是所有者的利益。”

合作社與互惠機構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合作社成員經常貢獻資金;互惠機構中,成員通常是客戶,不提供資金

互惠機構看似可行,但是20世紀90年代,許多大型的保險公司都出現了去共同化的趨勢。監管性的償付能力要求是一個很大的推動因素,互惠機構經常難以籌集資金。

在分散的自治組織(DAO)中,其治理規則在計算機代碼中列出。該代碼採用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形式。

DAO是現代的互惠機構,資金問題在理論上由ICO代幣解決。

早在2016年,英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就發佈了一份關於企業未來的報告,報告中談論了基於區塊鏈的分散組織,但沒有使用DAO這一術語。

“毫無疑問,這種大規模的協會或網絡將面臨許多挑戰;參與者的不同和不斷變化的利益可能變得非常複雜,就像一個生命有機體,在一個持續的過程中,無數的細胞逐漸消失,同時也不斷產生新的細胞進行補充。”

從一開始,聯盟就需要考慮它們如何發展並變成這些有機結構中的一種。一個成熟的聯盟可能類似於公共區塊鏈

兩週前,馬耳他通過了開創性的法案,承認DAO是一個組織結構。十天前,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對DAO項目加入其監管沙箱表示歡迎。 Natwest項目被描述為“基於DLT的治理模型,使組織能夠協作開發和運行去中心化應用程序。該模型在區塊鏈上編制智能合約中的社會規則,創建數字的互惠機構。 NatWest將在成功測試後將代碼開源。”

最近上線的EOS加密貨幣協議突出了大規模試驗新治理協議的一些重大缺點。一個強有力的案例表明公共區塊鏈還沒有做好準備。

部分原因是沒有開關信任的開關。對於EOS這樣的東西,代幣持有者已經投入了投入了貨真價實的錢,而且信任程度很差。

有一種常見的誤解,即公共區塊鏈可以是完全無需信任的。智能合約概念的發明者Nick Szabo說:

“沒有完全不需要信任的機構或技術。”

他指向了區塊鏈中心化的風險。如今,三到四個挖礦集團控制著超過50%的以太坊比特幣節點。信任是基於礦工不作惡的假設。

初創公司當前的策略是推出最簡可行產品並快速迭代,特別是在客戶群較小的情況下。對於公共區塊鏈來說,特意讓軟件的更改變得非常少。對於經允許的區塊鏈,更改並不容易,但升級比公共區塊鏈要更規律。

DAO的概念當然需要試驗。最初在較少數量的參與者間進行重複試驗更有意義,這些參與者通常在他們之間具有某種程度的信任。這聽起來有點像聯盟。

因此,聯盟的一個選擇是現有的合作或互惠法律結構可以提供當前的法律確定性。但是,當DAO立法變得更加廣泛時,試驗可以靈活地進行,現有結構也可能轉變為新的法律結構。

試驗的目的既是為了未來的增長,也是為了消除聯盟是一個卡特爾(Cartel)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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