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一男子想離婚民政局卻辦不了!只因老婆14年前偷偷……'

瓊中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光明網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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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中一男子想離婚,

卻被民政局告知:辦不了!

只因老婆

14年前偷偷做了一件事

8月15日,省一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與被上訴人鄧某榮及原審第三人易某梅撤銷婚姻登記糾紛一案。

男子想離婚,民政局辦不了手續

2004年6月18日,鄧某榮與易某梅共同到瓊中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時,只向瓊中縣民政局提交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證,易某梅表示常住戶口簿遺失,故未提交戶口簿。

瓊中縣民政局在詢問雙方的結婚意願後,當即要求兩人分別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易某梅將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寫為1983年8月1日。

瓊中縣民政局對鄧某榮和易某梅各自提交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形式審查後,當日辦理了結婚證。

鄧某榮和易某梅婚後生育了三個子女。2018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鄧某榮到瓊中縣民政局諮詢辦理離婚登記事宜,被告知因易某梅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使用的居民身份證號碼與其戶口簿上的不一致,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鄧某榮便向瓊中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判決撤銷瓊中縣民政局

為兩人辦理的結婚證。

妻子承認:結婚用的假身份證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瓊中縣民政局在審查鄧某榮和易某梅的結婚登記過程中,未要求兩人提交戶口簿進行身份審查。

同時,易某梅承認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她提交了虛假身份證給瓊中縣民政局審查。易某梅的真實出生日期為1987年4月25日,當時與鄧某榮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

因此,瓊中縣民政局在為鄧某榮和易某梅辦理結婚登記時審查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

撤銷瓊中縣民政局

向鄧某榮和易某梅頒發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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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中一男子想離婚,

卻被民政局告知:辦不了!

只因老婆

14年前偷偷做了一件事

8月15日,省一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與被上訴人鄧某榮及原審第三人易某梅撤銷婚姻登記糾紛一案。

男子想離婚,民政局辦不了手續

2004年6月18日,鄧某榮與易某梅共同到瓊中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時,只向瓊中縣民政局提交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證,易某梅表示常住戶口簿遺失,故未提交戶口簿。

瓊中縣民政局在詢問雙方的結婚意願後,當即要求兩人分別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易某梅將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寫為1983年8月1日。

瓊中縣民政局對鄧某榮和易某梅各自提交的居民身份證進行形式審查後,當日辦理了結婚證。

鄧某榮和易某梅婚後生育了三個子女。2018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鄧某榮到瓊中縣民政局諮詢辦理離婚登記事宜,被告知因易某梅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使用的居民身份證號碼與其戶口簿上的不一致,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鄧某榮便向瓊中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判決撤銷瓊中縣民政局

為兩人辦理的結婚證。

妻子承認:結婚用的假身份證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瓊中縣民政局在審查鄧某榮和易某梅的結婚登記過程中,未要求兩人提交戶口簿進行身份審查。

同時,易某梅承認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她提交了虛假身份證給瓊中縣民政局審查。易某梅的真實出生日期為1987年4月25日,當時與鄧某榮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

因此,瓊中縣民政局在為鄧某榮和易某梅辦理結婚登記時審查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

撤銷瓊中縣民政局

向鄧某榮和易某梅頒發的結婚證。

瓊中一男子想離婚民政局卻辦不了!只因老婆14年前偷偷……

結婚證違法,但婚姻有效

瓊中縣民政局不服一審判決,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訴。

省一中院認為

瓊中縣民政局未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要求兩人提交常住戶口簿,未能確定易某梅的真實年齡。故瓊中縣民政局為鄧某榮和易某梅辦理結婚證存在違法之處,依法應予撤銷。

但鑑於申請結婚登記是鄧某榮和易某梅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並生育三個子女,且易某梅在2007年4月24日後已達法定婚齡,若判決撤銷結婚證,將會對孩子撫養等問題及雙方潛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故該結婚證不宜判決撤銷,

而應判決確認違法,保留效力。

鄧某榮和易某梅若有意願離婚,雙方可依據本生效判決到瓊中縣民政局依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綜上,省一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確認瓊中縣民政局

為鄧某榮和易某梅

辦理結婚證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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