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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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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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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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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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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布達拉宮

乾隆十五年,藏王頗羅鼐之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發動叛亂,被駐藏大臣傅清、拉木墩殺死,後駐藏大臣也被叛軍殺死,七世達賴平息叛亂,朝廷也派軍隊入藏。平息叛亂後,1751年乾隆皇帝頒佈《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的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放棄了以往將達賴喇嘛的權力侷限於宗教事務方面的政教分離政策,廢除藏王,建立噶廈地方政府,授權七世達賴加以掌管,標誌著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終確立。噶廈政府由四名噶倫組成,通常是三俗一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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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布達拉宮

乾隆十五年,藏王頗羅鼐之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發動叛亂,被駐藏大臣傅清、拉木墩殺死,後駐藏大臣也被叛軍殺死,七世達賴平息叛亂,朝廷也派軍隊入藏。平息叛亂後,1751年乾隆皇帝頒佈《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的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放棄了以往將達賴喇嘛的權力侷限於宗教事務方面的政教分離政策,廢除藏王,建立噶廈地方政府,授權七世達賴加以掌管,標誌著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終確立。噶廈政府由四名噶倫組成,通常是三俗一僧。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西方人眼中的清高宗乾隆

1793年乾隆皇帝又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駐藏大臣的職權,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西藏在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同時,又通過提高中央派駐的駐藏大臣的權力,加強對西藏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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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布達拉宮

乾隆十五年,藏王頗羅鼐之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發動叛亂,被駐藏大臣傅清、拉木墩殺死,後駐藏大臣也被叛軍殺死,七世達賴平息叛亂,朝廷也派軍隊入藏。平息叛亂後,1751年乾隆皇帝頒佈《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的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放棄了以往將達賴喇嘛的權力侷限於宗教事務方面的政教分離政策,廢除藏王,建立噶廈地方政府,授權七世達賴加以掌管,標誌著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終確立。噶廈政府由四名噶倫組成,通常是三俗一僧。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西方人眼中的清高宗乾隆

1793年乾隆皇帝又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駐藏大臣的職權,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西藏在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同時,又通過提高中央派駐的駐藏大臣的權力,加強對西藏地方的控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金瓶掣籤

3.回疆伯克制


伯克制是新疆維吾爾族地區固有的一種官制。“伯克”指的是軍事長官,而行政長官則被稱為“阿奇木”,後來“伯克”和“阿奇木”合二為一,所有地方長官統稱為“伯克”。清代對原有制度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南疆特有的伯克制度。改革後的伯克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設總管,分設頭目。這是清代吸取大小和卓叛亂的教訓,消除回疆地區家族勢力和號召力過大的不穩定因素,通過不設總管,分設頭目,削弱地方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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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布達拉宮

乾隆十五年,藏王頗羅鼐之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發動叛亂,被駐藏大臣傅清、拉木墩殺死,後駐藏大臣也被叛軍殺死,七世達賴平息叛亂,朝廷也派軍隊入藏。平息叛亂後,1751年乾隆皇帝頒佈《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的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放棄了以往將達賴喇嘛的權力侷限於宗教事務方面的政教分離政策,廢除藏王,建立噶廈地方政府,授權七世達賴加以掌管,標誌著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終確立。噶廈政府由四名噶倫組成,通常是三俗一僧。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西方人眼中的清高宗乾隆

1793年乾隆皇帝又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駐藏大臣的職權,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西藏在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同時,又通過提高中央派駐的駐藏大臣的權力,加強對西藏地方的控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金瓶掣籤

3.回疆伯克制


伯克制是新疆維吾爾族地區固有的一種官制。“伯克”指的是軍事長官,而行政長官則被稱為“阿奇木”,後來“伯克”和“阿奇木”合二為一,所有地方長官統稱為“伯克”。清代對原有制度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南疆特有的伯克制度。改革後的伯克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設總管,分設頭目。這是清代吸取大小和卓叛亂的教訓,消除回疆地區家族勢力和號召力過大的不穩定因素,通過不設總管,分設頭目,削弱地方勢力。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平定回部得勝圖》

二是取消伯克世襲制度。伯克原先是世襲的,平定回疆叛亂後,清代規定伯克的任免和升調由朝廷決定,嘉慶年間修訂的《回疆則例》更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是伯克種類和品級繁多。清代回疆地區的伯克制度,其人事、職能等均是根據實際情況,因時因地因情而設,所以各類伯克的職責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相互交叉並可以相互替代的。

四是任免迴避制度。避免阿奇木等伯克結黨營私,專斷妄為,防止其團結地方勢力,形成隱患,清政府效仿內地的官員迴避制度,規定了回疆地區伯克選任的迴避制度,慣例大伯克迴避本城,小伯克迴避本莊。

4.西南地區土司制


清代西南地區是壯族、瑤族、苗族和彝族等少數民族的聚居區,這些民族“無君長”、“相互不統屬”,長期割據一方。清初沿襲明制,對南方這些少數民族繼續實行土司制,通過羈縻和藉助土司勢力對這一地區實現間接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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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布達拉宮

乾隆十五年,藏王頗羅鼐之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發動叛亂,被駐藏大臣傅清、拉木墩殺死,後駐藏大臣也被叛軍殺死,七世達賴平息叛亂,朝廷也派軍隊入藏。平息叛亂後,1751年乾隆皇帝頒佈《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的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放棄了以往將達賴喇嘛的權力侷限於宗教事務方面的政教分離政策,廢除藏王,建立噶廈地方政府,授權七世達賴加以掌管,標誌著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終確立。噶廈政府由四名噶倫組成,通常是三俗一僧。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西方人眼中的清高宗乾隆

1793年乾隆皇帝又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駐藏大臣的職權,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西藏在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同時,又通過提高中央派駐的駐藏大臣的權力,加強對西藏地方的控制。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金瓶掣籤

3.回疆伯克制


伯克制是新疆維吾爾族地區固有的一種官制。“伯克”指的是軍事長官,而行政長官則被稱為“阿奇木”,後來“伯克”和“阿奇木”合二為一,所有地方長官統稱為“伯克”。清代對原有制度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南疆特有的伯克制度。改革後的伯克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設總管,分設頭目。這是清代吸取大小和卓叛亂的教訓,消除回疆地區家族勢力和號召力過大的不穩定因素,通過不設總管,分設頭目,削弱地方勢力。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平定回部得勝圖》

二是取消伯克世襲制度。伯克原先是世襲的,平定回疆叛亂後,清代規定伯克的任免和升調由朝廷決定,嘉慶年間修訂的《回疆則例》更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是伯克種類和品級繁多。清代回疆地區的伯克制度,其人事、職能等均是根據實際情況,因時因地因情而設,所以各類伯克的職責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相互交叉並可以相互替代的。

四是任免迴避制度。避免阿奇木等伯克結黨營私,專斷妄為,防止其團結地方勢力,形成隱患,清政府效仿內地的官員迴避制度,規定了回疆地區伯克選任的迴避制度,慣例大伯克迴避本城,小伯克迴避本莊。

4.西南地區土司制


清代西南地區是壯族、瑤族、苗族和彝族等少數民族的聚居區,這些民族“無君長”、“相互不統屬”,長期割據一方。清初沿襲明制,對南方這些少數民族繼續實行土司制,通過羈縻和藉助土司勢力對這一地區實現間接統治。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恩施土司城

不過,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接受雲貴總督鄂爾泰取消土司改設州縣,派流官管理的建議,開始在西南地區進行改土歸流,納入地方統一管理。

5.蓑翁說

清代的民族政策採取了“因俗而治”,因此在少數民族聚居的邊疆地區採用了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將不同的民族通過不同的制度維繫在同一個國家之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康熙皇帝曾頗得意地說“昔秦興土石之工,修築長城,我朝施恩於喀爾喀,使之防備朔方,較長城更為堅固”,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一國兩制成就了清代遼闊的疆域。

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除。

參考文獻:

1.彭白雪:《清朝前期的民族政策初探》

2.方鐵:《論元明清三朝的邊疆治理制度》

3.王獻軍:《西藏政教合一制研究》

4.丁萬錄:《新清史是民族隔離嗎?——清代民族政策管窺》

5.吳楚克:《盟旗制:清朝經略蒙古地區的重要制度》

6.王力《清代治理回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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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國歷史上也曾實行過“一國兩制”,比如中原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羈縻府州進行管理,採用與內地州縣不同的政策,保留少數民族原有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清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在邊疆治理上採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奠定了現代中國版圖的基礎。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清朝疆域

清代對長城以南的漢族聚居地區,延續了明代的行省制度,對地方實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廣大的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清代吸收借鑑歷代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經驗教訓,遵循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針對邊疆和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採用與內地不同的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清代在中央設立理藩院負責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並先後頒佈《蒙古律例》、 《回疆則例》、 《新疆條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後章程》、《欽定西藏章程》等法律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與規範管理。在地方上,清代根據民族地區實際,採取不同的制度進行管理。

1.蒙古盟旗制度


清代蒙古地區的盟旗制是滿族的八旗制度與蒙古族原有的鄂托克、愛馬克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產物。鄂托克是以地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由數量不一的牧戶組成,牧戶要提供賦稅和兵役。愛馬克則是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社會集團。鄂托克和愛馬克組成了明清時期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蒙古族所固有的這一制度與滿洲的八旗制度有著相似性,都是社會基層政權組織,都是社會生產活動中的基本單位,都是軍事組織的基層編制。於是清代便將蒙古族原有的社會制度改造成了盟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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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八旗

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合數“旗”而成,每隔若干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最初,“盟”並非一級行政機構,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

“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札薩克作為蒙古封建領主,在旗內享有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任用官員等諸多權力。

2.西藏政教合一體制


在西藏地區,清代通過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和班禪兩活佛系統實行政教合一的管理體制。1653年順治皇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措為“達賴喇嘛”,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其封號和宗教地位正式確立。最初,達賴喇嘛和班禪的權力被嚴格限制在宗教領域,地方行政權力仍然把持在世俗貴族手中。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布達拉宮

乾隆十五年,藏王頗羅鼐之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發動叛亂,被駐藏大臣傅清、拉木墩殺死,後駐藏大臣也被叛軍殺死,七世達賴平息叛亂,朝廷也派軍隊入藏。平息叛亂後,1751年乾隆皇帝頒佈《西藏善後章程》,對西藏的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調整,放棄了以往將達賴喇嘛的權力侷限於宗教事務方面的政教分離政策,廢除藏王,建立噶廈地方政府,授權七世達賴加以掌管,標誌著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最終確立。噶廈政府由四名噶倫組成,通常是三俗一僧。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西方人眼中的清高宗乾隆

1793年乾隆皇帝又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駐藏大臣的職權,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地位與達賴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西藏在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同時,又通過提高中央派駐的駐藏大臣的權力,加強對西藏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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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疆伯克制


伯克制是新疆維吾爾族地區固有的一種官制。“伯克”指的是軍事長官,而行政長官則被稱為“阿奇木”,後來“伯克”和“阿奇木”合二為一,所有地方長官統稱為“伯克”。清代對原有制度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南疆特有的伯克制度。改革後的伯克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不設總管,分設頭目。這是清代吸取大小和卓叛亂的教訓,消除回疆地區家族勢力和號召力過大的不穩定因素,通過不設總管,分設頭目,削弱地方勢力。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平定回部得勝圖》

二是取消伯克世襲制度。伯克原先是世襲的,平定回疆叛亂後,清代規定伯克的任免和升調由朝廷決定,嘉慶年間修訂的《回疆則例》更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是伯克種類和品級繁多。清代回疆地區的伯克制度,其人事、職能等均是根據實際情況,因時因地因情而設,所以各類伯克的職責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相互交叉並可以相互替代的。

四是任免迴避制度。避免阿奇木等伯克結黨營私,專斷妄為,防止其團結地方勢力,形成隱患,清政府效仿內地的官員迴避制度,規定了回疆地區伯克選任的迴避制度,慣例大伯克迴避本城,小伯克迴避本莊。

4.西南地區土司制


清代西南地區是壯族、瑤族、苗族和彝族等少數民族的聚居區,這些民族“無君長”、“相互不統屬”,長期割據一方。清初沿襲明制,對南方這些少數民族繼續實行土司制,通過羈縻和藉助土司勢力對這一地區實現間接統治。

因俗而治實現寰宇一統:一國兩制在清代的實踐

恩施土司城

不過,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接受雲貴總督鄂爾泰取消土司改設州縣,派流官管理的建議,開始在西南地區進行改土歸流,納入地方統一管理。

5.蓑翁說

清代的民族政策採取了“因俗而治”,因此在少數民族聚居的邊疆地區採用了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將不同的民族通過不同的制度維繫在同一個國家之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康熙皇帝曾頗得意地說“昔秦興土石之工,修築長城,我朝施恩於喀爾喀,使之防備朔方,較長城更為堅固”,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一國兩制成就了清代遼闊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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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彭白雪:《清朝前期的民族政策初探》

2.方鐵:《論元明清三朝的邊疆治理制度》

3.王獻軍:《西藏政教合一制研究》

4.丁萬錄:《新清史是民族隔離嗎?——清代民族政策管窺》

5.吳楚克:《盟旗制:清朝經略蒙古地區的重要制度》

6.王力《清代治理回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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