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幣卡電子盤全面T+5趨勢難改? 證監會正面迴應

期貨 郵票 法律 藝術品 郵幣通 2017-06-08

郵幣通6月7日訊

自近期北京召開的某清理整頓會議中傳出國內郵幣卡電子盤將全部“一刀切”強制執行T+5交易模式後,在市場投下重型震撼彈,令眾多交易所出現連番暴跌並有多家大所索性宣佈暫停交易等待政策實際落地。眾多投資者心中忐忑,日前監管方有關人士對於這一問題終於做出了正面迴應。

據悉,郵幣卡電子盤行業就拒絕T+5而採取的集體申訴行動已持續多日,週一下午證監會代表同申訴群體進行會面。

現場就郵幣卡行業全國實行T+5一事給予正面迴應,指出交易場所交易模式調整為T+5不僅侷限於郵幣卡類交易平臺,且T+5調整一事為執行國務院所發38號文之政策要求,並表示從執行情況看實行T+5有其必要性,實行T+0對普通百姓傷害很大,如對政策有意見可反應意見訴求,但要經相當程序須研判。

現場申訴群體也就郵幣卡交易模式如違規為何會順利通過此後驗收,T+5制定法律依據、郵幣卡為現貨實物T+5是否合適及證監會清整聯辦和實際監管等問題提問。因本日下午證監會代表同申訴群體現場會面時間有限,就上述問題有媒體聯繫負責本輪清整工作人士(下稱有關人士),希望其能進行補充性釋疑。

媒體:郵票被認定為印刷品而不是有價票證您怎麼看?

有關人士:郵票在身份認定上,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問題。它可以是印刷品也可以作為郵資憑證的有價票證身份出現,至於用哪個身份,一個要看認定方的職能屬性,第二要看應用場景。

打個不恰當比方,你相對於你母親的兄長,就被人稱作外孫,你相對於自家父母,便被稱為兒子,你叫什麼取決於叫你人的輩分。

印刷品的身份是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結合《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給出的合理定義,既然是文化主管部門就無法脫離自身主管文化的職能屬性,不能給郵票安置一個只有郵政主管部門才具備資格的定義或含有金融屬性在內的身份。

其次,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沒有將郵票納入進《辦法》所稱的“藝術品”範疇內,所以也就沒辦法給出文化收藏品的定義,從工藝美術品行業角度上去講,其實存在很多印刷類的複製品,在文化大類下面是存在“印刷品”這一概念的。

文化市場司就自身的職能屬性給出一個“印刷品”定義是中性的,不存在貶低含義,也算是對市場現狀和監管現狀的尊重。

至於為何不能給郵票一個文化上的身份,我個人認主要原因還是在於,郵票在目前國內交易平臺上已經被作為一類常見交易品種在交易了,從現有法規和監管格局出發,這類平臺監管職責在於省級人民政府,貿然給一個收藏品或其他有文化屬性的身份,即對外表明瞭文化部對郵票擁有監管責任已將郵票納入到《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內管理了。

如此做法不但會與郵政主管部門產生權力衝突,同時也會加劇以省級人民政府作為郵幣卡類交易場所監管責任主體的監管格局的混亂。

會議當天,我記得證監會也有代表出席,其中原因不言而喻了,所以郵票身份的定性不是很多人想的那麼簡單,印刷品的定性是合適合理的。

媒體:郵幣卡不是實物嗎,為什麼被認定為權益類?37號不是有“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這句話嗎?

有關人士:首先大家須要明確37號文中對於“實物”這個概念到底是什麼?

這裡“實物”的意思是“以實物交割為目的的交易”,郵幣卡是實物,線下的地攤商鋪那就是實物交易,商鋪和地攤組成實體交易場所都是以實物交割為目的。

但郵幣卡電子盤不是,郵幣卡電子盤是以“投機”為目的的,大家通過交易博取利差,交易方式具有集合競價、標準化合約等類期貨特徵,不適用於前面提到的“實物”概念。

按照證監辦發〔2013〕111號《證監會關於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認定非法期貨交易須要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應採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結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衝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不必交割實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和國辦發[2012]37號文的有關規定,一般有以下特徵:(一)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二)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同時結合38號、37號文應該郵幣卡電子盤應與權益類一視同仁,實行T+5。

媒體:一些平臺違規了,為什麼後面還會通過驗收工作?

有關人士:38號、37號文分別是2011年、2012年下發的,郵幣卡電子盤是2013年的行業產物,第一輪清整驗收工作基本是在2013年底結束的,就文交所而言主要整頓的是份額化,郵幣卡電子盤同第一輪清整幾乎是擦肩而過。

2014年開始的第二輪清整因為個別地方至今還沒有驗收所以這輪清整不叫第三輪清整整頓,而是叫“回頭看”,還是第二輪的延續。據我瞭解一些郵幣卡類交易平臺只是取得批文,部分通過驗收的交易場所在驗收時積極整改,但驗收之後卻利用驗收後的合法身份來二次違規經營,並沒嚴格遵守38號文等文件要求,這裡面有歷史原因也有監管上的原因。

媒體:T+5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很多人希望知道T+5到底是在什麼歷史背景下出現的,這個“5”是怎麼算出來的。

有關人士:T+5的法律依據就是38號文,由於前些年一些地區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但又對此缺乏規範管理,導致風險不斷暴露。

為防範金融風險,規範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於2011年11月11日作出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這就是38號文。

T+5主要是為了降低過度投機能確保落地,提升手續費和T+1都無法有效降低地方交易場所涉眾規模,歷次清理整頓整頓的核心工作也都在於清掉交易場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許交易場所業務模式上存在涉眾。

但實質上集中交易模式才是這些交易市場生存、活躍的基本,T+0下集中交易成為痼疾,地方交易場所要的穩,不影響社會穩定,T+0為集中交易和涉眾提供了充分條件,這是個繞不過去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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