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北京交強險電子保單異地遭處罰 制度風險車主承擔?

汽車保險 王旭 交通 法律 財新網 財新網 2017-09-19

【財新網】/意見領袖(記者 周東旭)背景:北京市啟動的交強險電子保單試點,遭遇異地執法尷尬。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多名車主反映,雖然攜帶了打印的電子保單,但依然被外地交警以“未張貼車險標誌”為由開具罰單。保險行業統計顯示,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車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處。

報道列舉,北京車主王先生在上海開車時被交警攔下,交警以其未按規定放置保險標誌為由,對其處以100元罰款和扣1分的處罰。雖然王先生當天向交警出示了用A4紙打印出來的電子保單和標誌,並解釋了北京的相關政策,不過對方堅稱須見到貼在前擋風玻璃上的原版交強險標誌,“他們就說他們不知道(北京的情況),他們沒有接到通知”。王先生於當天向上海交警提出複議,不過最後得到的回覆是“維持原有處罰”。

處罰依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為何會出現這一讓車主們頗為無奈的遭遇?又給今後改革提出了哪些警示?

【意見領袖觀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表示,北京有關部門出臺了改革舉措,但是,該規則在外地又不能普遍適用,最終為難的是行政相對人。對於各地執法部門來說,對既有規則的理解不同,最後,行政相對人只得夾在權力縫隙之間,不管怎麼做,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應該進一步強化已有理念,處罰不是最終目的,關鍵是要提供好服務,不應該把改革成本轉嫁給車主或相對人。

2016年12月, 在機動車輛商業保險電子保單試點基礎上,北京保監局決定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電子保單試點,這至少意味著,北京車險消費者在北京轄區內駕駛車輛時無須再隨車攜帶紙質保單粘貼保險標誌。但是,對於外地如何適用,並未有統一的規定。據瞭解,2016年,北京市交管局就北京地區試點交強險電子保單專門向公安部交管局請示,得到公安部交管局的認可和支持。

王旭解釋,目前車主遇到的執法認定問題,反映出執法的地方主義傾向,“交通執法是跨行政區域的,牌照是屬地管理,同時往往又是異地用車,到底是紙質的還是電子的,二者怎麼協調,應該統一執法形式和內容,執法不統一,肯定會給車主帶來一定麻煩。”

根據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紙質文本有其依據,但是,社會處於發展中,且北京已經出臺相關改革舉措,王旭建議,在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擴大解釋,使原有法律法規可以涵蓋電子保單,以便做到執法形式與執法內容的統一。

另外,在王旭看來,從電子政務的推行看,行政執法部門對於電子政務的意識也有待提高。

該事件發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也為今後的試點改革敲響警鐘。王旭表示,首先,有必要強化不同區域執法部門的協作溝通機制。在本案中,雖然公安部交管部門對於北京試點改革表示支持,但顯然這一“支持”並未能落實到具體地方,不管是相關意見未傳達,還是各地未能貫徹,最終承受制度風險的都是車主。“不同地方,尤其是跨省區域,同一級別機構的協商溝通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目前的協查、配合主要停留在實踐操作層面,缺乏一般制度規範。”

其次,北京保監等部門,在相關配套未完全解決的情況下,改革舉措就已經推開,此次事件再次暴露出對於改革後果評估的重要性。王旭說,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等,都應該有嚴謹的風險評估,“改革方案出臺前,必須評估潛在的矛盾和風險,因為任何改革都可能面臨風險,如果不做任何評估就進入實踐,一旦發生風險,就是制度風險,很可能就不可控,損失亦無可挽回。”

最後,從改革方法論上看,王旭認為,該事件也為今後改革提供了另一方面的反思,即必須超越部門或地方利益,因為任何改革舉措都可能產生跨地域的影響,比如,該事件雖然看上去只是北京機動車交強險試點,由於異地用車非常普遍,所以無形中就成為各地必然會普遍面臨的問題。

“如果改革不能超越地方利益,只是為了自身管理方便或利益,就可能遇到其他地方的阻力。改革要有公共性,不能被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綁架。”王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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