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種子致青島平度三位農民大蔥絕收 賣了2.8萬賠償34萬

平度 青島 農民 半島網 2019-04-27
劣質種子致青島平度三位農民大蔥絕收 賣了2.8萬賠償34萬

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扣。(法院供圖)

半島記者 潘立超

春天正值莊稼生長的關鍵期,平度三位農民花了2.8萬元從一家種子公司購買了大蔥種子“F”(代稱)種下之後,卻發現大蔥出現大面積的葉面枯黃、連體、裂皮現象,當年種下種子“F”的地塊幾乎顆粒無收,三位農民共損失三十餘萬元。經青島市種子站專家現場調查鑑定,該大蔥種子系不合格種子,2016年11月,平度法院判決種子公司賠償三菜農經濟損失共計34.6萬餘元。但該種子公司法人鍾某不服判決多次上訴,被各級法院駁回後,仍以各種理由惡意拖延、規避執行,2018年11月,法院執行幹警將鍾某堵在家中並拘傳到庭,最終鍾某同意履行義務,該案已於近期結案。

種子種下後卻沒有收成

劉某、劉某某和李某三人為平度市某鎮村民,平時以種植各類農作物維持生計,在2015年9月,劉某等三人從鍾某的種子公司購進大蔥種子“F”100桶,每桶單價280元,共計28000元。購種後,三人將該蔥種種植在位於平度市某村的一百餘畝承包土地上。除此之外,三人還從其他種子公司購進另外的大蔥種子“A”(代稱)種在另外的大約百畝土地上。本以為種下種子之後來年可以獲得豐收賣個好價錢,想不到種在地裡的種子“F”卻出現了問題。

劉某和劉某某介紹,他們在村裡租賃土地,總共種植了200畝大蔥。其中約100畝使用大蔥種子“A”,長勢良好;100畝使用大蔥種子“F”,長勢卻與經銷商介紹的不符,他們在種植種子“F”後發現該蔥種不耐熱,抗菌能力差,葉面不整齊,出現雙顆、裂皮等。長勢不好,必然賣不出去,因為這枯萎的百畝大蔥,劉某三人幾乎要賠個精光。於是三人開始尋求維權,向專業技術部門求助,看看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一查發現種子標籤有問題

2016年8月,平度種子站邀請青島市種子管理站有關專家、平度市農業局相關技術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經現場查看,使用大蔥種子“A”的地塊生長良好,使用大蔥種子“F”的地塊生長不良,大蔥葉子枯黃,葉鞘部不緊湊,蔥白長度平均25~26釐米,與包裝罐標註的“蔥白長度達45釐米”不相符。經查詢,種植戶提供的與包裝罐上標註的種子產地是亞洲某國,但沒有進出口經營許可證號、檢疫證號;標註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號沒有登記;該品種大蔥種子在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沒有備案。

據介紹,根據《種子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籤”。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二條規定,“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為劣種子。相關技術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查詢結果,可認為該種植戶使用的大蔥種子是不合格種子。

種子公司惡意拖延被強執

在權威部門提供的檢測鑑定結果出來之後,三人於2016年9月向平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讓種子公司賠償損失,包括緊急損失333320元及鑑定費13000元。面對相關證據,被告鍾某辯稱,在接到起訴狀之前,原告方面從來沒有告知大蔥種子有質量問題;原告應當出具證據證明該地塊種植的大蔥是在被告處購買的大蔥種子;被告的大蔥種子雖然有“產地某國”的標識,但並不是說明該種子就是從該國進口的種子,也沒有載明是原裝進口種子。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平度法院認為,被告對此雖然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抗辯。平度法院於2016年11月作出判決,判決某種業公司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333320元及鑑定費13000元。判決後,種子公司不服,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行期間,該種子公司不服判決申請再審,經省高院再審,均予以駁回,判決結果已最終確定,但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以各種理由惡意拖延、規避執行。面對此情形,平度法院將鍾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2018年11月,執行幹警們提前摸熟了失信被執行人鍾某住所周邊的鄉村小道。幹警們從被窩中叫起“老賴”,對長期拒不履行、規避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鍾某居所進行搜查。經過多方努力,執行幹警將鍾某堵在家中並拘傳到庭。執行幹警向其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不僅其個人將面臨被拘留的處罰,也會對公司營運產生嚴重不利影響。鍾某意識到形勢的嚴峻,立即向三位申請執行人道歉。在執行幹警的主持下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當日交納執行款9.8萬元,承諾剩餘25萬元於2019年1月30日前一次付清,為保證能按時足額履行義務,自願以個人所有的二層樓房作為執行擔保。

記者近日從平度法院瞭解到,鍾某已將剩餘案款交付,本案已結案。

■疑問 劣質種子為何屢禁不止?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在全國不少地方都出現過假冒偽劣種子坑害農民的現象,其處罰結果往往都是以罰款結案。對於假冒偽劣種子為何會屢禁不止的情況,記者諮詢了長期從事鄉鎮基層法務工作的平度市人民法院舊店法庭副庭長耿學輝。

耿法官分析,首要原因是生產銷售者違法成本低,法律上雖然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這項罪名,但這個罪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故意,很多種子經銷商本身文化水平不高,缺少辨別種子質量的技術和能力,一些經銷商也是受害者。而且刑事方面要求主觀故意,真正構罪的較少,所以真正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比較少,大多數是以罰款結束,且罰款數額較低。第二,受害者維權成本高,而且種子鑑定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種子甚至需要重新培育一遍才可以鑑定出來,面對高昂的鑑定費用,受害者是否願意承擔也是一個問題。第三,購買產品的農戶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相對淡薄,導致收集證據困難。

■延伸 《山東省種子條例》將實施

今年3月29日,山東省召開新聞發佈會,《山東省種子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該條例在保持種子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山東省的實際情況,也有了一些創新和突破。在第十九條規定了“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的內容,對種子品種進行審定,防止不合格的種子進入市場。《條例》在第三十七條規定:“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種子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網頁的明顯位置顯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並提供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平臺內種子經營者的身份、聯繫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加強對網絡交易種子的行為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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