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法院普法 偷盜螃蟹後抗拒抓捕 這是搶劫,判刑四年

螃蟹 五河 法律 民法 沱湖 五河法院 2019-06-15

五河是螃蟹之鄉,沱湖螃蟹還是全國十大名蟹。五河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一起案件,認定偷盜螃蟹的——被告人張榮犯搶劫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千元。還判決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九百餘元。

2018年10月8日凌晨,張榮潛入他人的螃蟹池內,盜取螃蟹。準備離開現場時被發現,張榮為抗拒抓捕,將螃蟹的主人手腕咬傷。經五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損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榮盜竊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榮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解、辯護,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螃蟹損失等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賠償醫藥費等主張,有相關票據加以證明,予以支持。綜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專家說法:如果只是偷盜螃蟹,而沒有暴力傷人,只構成盜竊罪,判刑不會這樣重。一但抗拒傷了人,性質就變了,就轉化為搶劫罪,是重罪,判刑當然會重了。(作者:賈少傑 季延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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