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拆遷利好變化!這5條消息值得關注

農村改革 農民 農村 經濟 京平律師事務所 京平律師事務所 2017-10-14

農村徵地拆遷利好變化!這5條消息值得關注

2017年5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據媒體報道,國土資源部在向社會徵求意見之後,已經向國務院上報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審稿,供國務院審議。

該意見稿一旦通過生效,上升到法律,會與老百姓的生活發生緊密的關係,那麼在農村徵地拆遷領域,對於農村的被徵遷人來說,徵求意見稿將帶來了哪些值得期待的新變化呢?下面京平律師來為你說明:

一、農村房屋不再作為附著物補償,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補償

依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房屋徵收是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此次意見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徵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居住權……”將農村房屋作為獨立的財產權進行徵收補償和保護,並且明確了徵收宅基地及房屋的補償方式,並強調了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二、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意見稿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同時,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切實保障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國家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農村徵地拆遷利好變化!這5條消息值得關注

三、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才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意見稿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銜接,將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教文衛、環保、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搬遷安置工程建設等等界定為公共利益,明確指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必須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要退出徵地範圍。

四、進一步規範徵地程序,保障農村被徵遷人的參與

意見稿進一步對徵地程序予以規範,保障農村被徵遷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1.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徵收土地的時候,就需要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主要內容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測算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並保證足額到位。這些徵地程序的規範有利於保障農民在徵遷中的權利。

農村徵地拆遷利好變化!這5條消息值得關注

五、社保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土地補償價格提高

意見稿完善了對農民的補償機制:1.對農民的徵地補償除了考慮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同時還要使其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2.明確列舉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3.不再以土地年產值的倍數作為土地補償的依據,要考慮土地的產值、區位、供求關係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區片綜合地價,作為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這種新的補償標準,農民能夠獲得的補償肯定要比現有規定要高一些。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相較於現行土地管理法有許多亮點,對於農村被徵遷人來說也有許多利好信息,雖然還未最終審議出臺,但所反映的關於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方向與新變化值得關注與期待,但同時京平律師要提醒大家:法律的完善有一個過程,意見稿審議通過並作為法律出臺還需時日,如果目前面臨徵地拆遷問題,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請律師介入維權,不要寄希望於“遠水”來解“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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