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農村 農民 農業 社會 福州民政 2017-05-30

近年來,我市建立健全了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城市、五城區城鄉低保標準實行一體化,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2%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0%確定。今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閩政〔2017〕19號)精神,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50元/月,在此基礎上,結合市委市政府精準脫貧工作部署和“為民辦實事”(將農村低保標準由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元提高到不低於4200元)要求,從2017年1月起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鄉低保標準。具體如下:城市、五城區城鄉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即年標準8400元);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農村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即年標準5400元);連江縣農村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即年標準5400元);羅源縣、閩清縣、永泰縣農村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即年標準4200元)。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方面,嚴格落實《福州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切實將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扶)養人的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統一納入保障體系。堅持“以人定標、按需定標”思路,將原來的城鄉分散供養、集中供養標準細化成城鄉供養全自理、半護理、全護理六檔,具體如下: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方面,由原先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570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825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1075元、半護理1323元、全護理1570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1290元、半護理1587元、全護理1884元。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方面,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由原來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812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1075元、半護理1323元、全護理1570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1290元、半護理1587元、全護理1884元;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由原來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812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812元、半護理998元、全護理124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975元、半護理1197元、全護理1494元;連江縣由原來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653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784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750元、半護理998元、全護理124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900元、半護理1197元、全護理1494元;閩清縣由原來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55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666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620元、半護理868元、全護理111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744元、半護理1041元、全護理1338元;羅源縣由原來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576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691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620元、半護理868元、全護理111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744元、半護理1041元、全護理1338元;永泰縣由原來的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52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620元、半護理868元、全護理1115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月全自理744元、半護理1041元、全護理1338元。

提標後,我市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總體位居全省前列,且農村低保標準高於扶貧標準,必將進一步推進低保兜底脫貧在扶貧攻堅工作的積極作用,助力精準脫貧目標任務實現。此次提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福州當好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排頭兵要求的有力行動,是進一步詮釋“民政為民 民政愛民”理念的為民之舉。

(市民政局 救助救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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