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超最長訴訟時效 吳大爺能要回21年前借出的一萬嗎?'

寧波 法律 刑法 浙江省 寧波日報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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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73歲的吳大爺近日拿著21年前的借條來到了寧波市鎮海區法律援助中心。老人無助地說:“怎麼辦啊,這一萬元借出去21年了還是沒要回來。我現在年紀大了,身體不好,用錢的地方多。”現代金報記者王穎通訊員朱啟雯

借條超過最長訴訟時效

窗口工作人員查看了吳大爺的身份信息及借條,發現兩張借條出借的金額各5000元,借條的落款時間分別為1998年1月和1998年3月,距今已超過20年。

鑑於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窗口工作人員在告知吳大爺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後,決定受理此案,並指派中心專職律師陳亞輝律師辦理。

陳律師接案後,第一時間會見了大爺,並詳細詢問了案情,發現:借條時代久遠,已經超過最長訴訟時效20年。

陳律師向吳大爺詳細解釋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進入審判程序,對方只要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法院就會駁回起訴,那麼吳大爺的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吳大爺表示理解,並在風險筆錄上簽字確認。

這筆借款18年前已有定案

在做完上述準備後,陳律師準備了立案材料,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萬元及其利息49500元。考慮到本案的標的額較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立案時法院詢問是否同意訴前調解,在徵得吳大爺同意後,陳律師在浙江法院網上律師服務平臺進行了網上訴前登記操作。

承辦案件的張法官在聯繫被告袁某後,得知2001年,被告因非法集資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在判決書中將吳大爺出借的兩筆出借款認定為是袁某向吳某兵非法集資的錢,扣除已經支付的利息1400元,還有8600元未歸還。

張法官認為,根據法院一審不再重複受理原則,吳大爺不應就此款向法院起訴,而應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陳律師瞭解到此情況後,在審判文書網上查詢了當年的判決文書,刑事判決書第5頁寫明袁某向吳某兵非法集資的錢,扣除已經支付的利息1400元,還有8600元未歸還,判決書最後一頁責令袁某退贓。

陳律師將情況告知了吳大爺,並準備了執行申請書,將中院當年的判決書一併交給吳大爺,告訴他可以拿著這兩份材料,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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