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宣判一惡勢力集團非法採礦公益訴訟案'

寧波 刑法 浙江省 紹興檢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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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公開宣判。

2017年以來,以被告人童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董某、袁某、楊某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鄞州區塘溪鎮區域內,通過爭奪工程、非法採礦等手段獲取經濟基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7年4月,因爭奪工程產生矛盾,被告人童某指使楊某等人持刀在某工地隨意毆打被害人杜先生,致其輕微傷。同年8月,童某欲通過滋擾工地獲得某建築工程分包權,指使周某、董某等人到施工現場威脅工人,阻礙施工,造成工地停工。12月,童某為爭奪採礦利益,指使周某威脅另一非法採礦人徐某(另案處理),要求徐某向其支付好處費。徐某最終被迫向童某支付好處費5000元,並由袁某在現場記錄塘渣數量。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童某夥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非法採礦,並安排董某、袁某管理現場、記錄塘渣數量,非法開採的塘渣銷售金額共計約人民幣50萬元。經浙江省工程勘察院認定,本案侵權行為人非法開採的地塊修復治理費用為48萬餘元。

此外,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還存在其他威脅舉報人、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等情節,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5月,公訴機關對童某等5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依法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童某、袁某、董某三人共同支付受損山體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48萬餘元。

鄞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糾集指揮犯罪集團成員,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還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威脅恐嚇、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餘四被告人或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多次實施威脅恐嚇他人、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尋釁滋事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童某、袁某、董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仍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決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對被告人袁某、董某各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童某、袁某、董某共同承擔採挖區地塊修復治理費用及治理方案編制費用共計人民幣48萬餘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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