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廳級單位公佈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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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依次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自治區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自治區與盟市、旗縣(市、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和辦法,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推進自治區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自治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自治區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自治區本級預決算公開;辦理自治區財政與中央財政、盟市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四)研究擬訂自治區權限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按規定權限負責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審核報批工作。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自治區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擬訂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和限額管理;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相關工作。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制度;擬訂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相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九)負責審核並彙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十)負責審核並彙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自治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自治區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督導和規範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四)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自治區和盟市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自治區和盟市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優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盟市、旗縣(市、區)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1)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部門組織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與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2)自治區財政廳配合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等部門組織落實關稅法律、法規、規章,有關關稅項目信息與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共享。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由稅務局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的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徵收信息與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共享。

3.與自治區國資委在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策、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及組織編報和具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支持國有企業兼併重組、改革的財政政策,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直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三)政策研究處: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自治區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承擔區域發展財政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起草重大綜合性文稿。

(四)綜合處: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負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改革方案;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管理自治區財政票據。

(五)法制處:負責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政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稅政處:擬訂自治區地方稅收政策及調整方案,提出完善稅收政策的意見、建議;按權限審核報批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工作;擬訂非稅收入標準,承擔自治區本級非稅收入管理;負責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做好非營利組織等免稅工作。

(七)預算處:擬訂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彙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組織自治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自治區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財政轉移支付和年終結算工作;承擔軍隊、武警等方面的預算管理工作。

(八)國庫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自治區本級預算資金收支總會計核算;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並彙總全區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九)債務管理處: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償債資金安排的建議;組織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績效管理工作;承擔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國債資金、外國政府性貸款等債務管理工作;指導盟市債務管理工作。

(十)行政處:承擔行政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公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擬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十一)政法處:承擔政法及相關部門預算管理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管理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並擬訂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編制核定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十二)教育處:承擔教育、高等學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自治區本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資金的支出預算;承擔未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支出管理等工作。

(十三)科技文化處: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十四)經濟建設處:承擔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和城鎮、農村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自治區重大水利建設基金。

(十五)經濟貿易處:承擔商貿、口岸、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政策。

(十六)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汙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十七)農牧處:承擔農牧業和農村牧區、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農業信貸擔保、農牧業產業扶貧發展基金等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

(十八)社會保障處: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自治區有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彙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九)金融外經處: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農牧業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承擔自治區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清潔基金貸款項目的組織與申報工作。

(二十)資產管理處:承擔工業和信息化、能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軍民融合、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擬訂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國有企業資產監督和改革的財政政策;編報和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

(二十一)會計處:擬訂地方性會計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監督指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監督指導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監督檢查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等情況開展檢查。

(二十二)績效管理和監督局: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對各預算部門支出績效實施財政重點跟蹤監控;組織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的彙總、報告和發佈;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的有關監督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盟市開展內部控制工作。

(二十三)政府採購處:擬訂自治區本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按職責分工核准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編報的採購計劃,受理政府採購投訴;對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活動實施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全區政府採購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77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處級領導職數59名〔26正(含總會計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33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加掛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金融工作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推動地方金融業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

(二)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服務全區金融業發展。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優化金融營商環境。

(三)推動全區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培育和發展“三農三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統籌指導全區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

(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全區企業融資工作,協調企業上市掛牌、債券融資和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五)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權益類、合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負責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七)負責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區域合作。統籌協調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推動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責地方金融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協調中央駐區金融管理部門和區內金融機構。依法依規指導各地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及相關工作。指導有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外事工作和機關信息化建設。統籌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地方金融統計、形勢分析工作,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要件受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相關工作。推進地方金融改革開放和創新發展。

(三)金融發展處。擬訂並組織實施金融業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普惠金融扶持政策。負責協調中央駐區金融管理部門和區內金融機構,推進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協調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地方新興金融業態加快發展。統籌指導全區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改革發展。協調金融對外交流合作。

(四)資本市場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協調證監會派駐地方機構和區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掛牌、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整合重組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參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

(五)監管一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

(六)監管二處。擬訂並組織實施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對各類權益類和合約類交易場所、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

(七)監管三處(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設局長1名(兼任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9正(含總經濟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六條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自治區民政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擔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自治區民政廳應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臺。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圖。

第四條 自治區民政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自治區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盟市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四)社會救助處。擬訂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自治區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區劃地名處。起草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蘇木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事項。承辦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權限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

(七)社會事務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

(八)養老服務處。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等,協調推進農村牧區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高齡補貼等補貼發放工作。

(九)兒童福利處。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和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規定權限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燬,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人事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63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13正(含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5副(含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副主任、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第六條 自治區民政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民防空工作的絕對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人民防空工作法律法規,起草人民防空工作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區人民防空方案,指導、監督、檢查盟市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

(四)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研究擬訂人民防空建設地方標準等。

(六)管理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依法負責人民防空建設項目、資質等行政審批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

(七)指導、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組建和管理城市群眾防空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指導人民防空信息化平臺建設。在權限內負責全區人民防空信息系統項目的審批。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網絡、通信警報設施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九)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

(十)負責籌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監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十二)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內蒙古軍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政策調研、規劃編制、機要保密、文稿起草、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綜合信息統計。

(二)法治宣傳與計劃財務處。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等工作。擬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基地建設等相關標準,檢查指導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區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工程處。擬訂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地方標準。承擔人民防空建設工程項目和資質審核。檢查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監督防空地下室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落實防護要求。

(四)防空指揮處。組織編制人民防空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人民防空指揮建設地方標準。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落實人民防空戰備制度。指導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組建和管理城市群眾防空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擬訂全區疏散基地建設規劃,指導全區疏散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信息通信處。擬訂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地方標準。負責全區人民防空戰備數據工程、“人防雲”的建設和管理。在權限內負責全區人民防空信息系統項目的審核。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跨區域支援行動演練。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信息網絡平臺為平時應急救援服務。

(六)重要目標防護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規劃、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重要目標防護地方標準。監督指導重要目標單位開展防護行動和防護專業隊伍訓練演練。開展重要目標普查,建立重要目標數據庫。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承擔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4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處級領導職數16名〔8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和組織實施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政策。按照規定權限負責部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機制。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自治區黨委、政府名義開展的自治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2.與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的有關職責分工。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政策制定上,A類人員的政策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制定。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管理維護;繼續使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專家局聯合印製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實施,兩部門發放工作許可前均應會籤移民管理部門。

第四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信息、安全、檔案、機要、保密、督查、政務公開和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

(二)綜合處。綜合協調各處室、單位重點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輿情監控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推進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課題和綜合性調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編制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就業、社會保險相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擬訂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失業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人力資源開發處。擬訂人才開發政策,編制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重大人才項目活動,開展國際和區域人才交流與合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指導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負責相關考試違紀人員處理。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博士後管理、留學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才開發基金使用管理。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聘用、公開招聘和處級幹部任免職備案工作。

(十)農牧民工工作處。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協調處理涉及農牧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標準和特殊工時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佈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指導、調控和支付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和工資決定機制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

(十二)工資福利處(自治區表彰獎勵辦公室)。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審理及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擬訂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按照管理權限開展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十四)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傷協議機構管理和工傷預防、康復、認定、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承擔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基金資金監管局。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開展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人才開發基金及廳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對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管。參與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

(十七)仲裁信訪處。擬訂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及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協調處理重大勞動和人事爭議案件。負責機關信訪工作。

(十八)勞動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開展勞動監察,處理有關突發事件,依法查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

(十九)政務服務處。負責政務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按分工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批。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

(二十)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自治區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制103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48名〔22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26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第六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自治區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自治區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汙能力,提出自治區實施總量控制的汙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盟市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自治區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盟市、旗縣(市、區)及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全區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與自治區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汙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建設亮麗內蒙古。

第四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佈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各盟市、旗縣(市、區)及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承擔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三)綜合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汙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處。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人事處。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盟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處。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自治區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自治區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區)、盟市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汙口設置。

(九)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區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汙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汙染防治工作。承擔與京津冀等周邊地區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應對氣候變化與國際合作處。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涉及自治區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區土壤、地下水等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區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跨省轉移審批。

(十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組織擬訂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汙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汙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五)生態環境監測處。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區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態環境執法局。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全區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省區、盟市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機關行政編制78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處級領導職數37名〔19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第六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設置東部、中部、西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為正處級派出機構。3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行政編制12名,在廳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各辦公室設主任1名(兼督察專員,正處級)、副主任1名(副處級)。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督檢查盟市、旗縣(市、區)兩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

第七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敬請關注內蒙古廳級單位公佈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下)

來源:內蒙古日報

編輯:董柏傑

校對:欽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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