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小夥派出所被調查後送醫死亡 法院判警方擔10%責任

南寧 新聞 法律 澎湃新聞 廣西 中國報道傳媒視窗 2019-07-14
南寧小夥派出所被調查後送醫死亡 法院判警方擔10%責任

南寧小夥派出所被調查後送醫死亡 法院判警方擔10%責任


劉有歡生前照片。受訪者供圖

醉酒後攔路打砸公交車的廣西南寧小夥劉有歡,被處警民警帶往派出所調查,次日送醫後劉有歡死亡。劉有歡的父母事後狀告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7月10日從劉有歡家屬處瞭解到,該案有了最終結果,6月25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警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8歲的南寧某餐廳廚師劉有歡,醉酒後打砸公交車,被處警的派出所民警帶回調查送醫院後死亡。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的司法鑑定意見顯示:劉有歡符合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導致中樞性功能障礙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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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受訪者供圖

澎湃新聞從劉有歡家屬處獲得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劉有歡於2017年8月21日23時46分,在南寧市五象大道南城百貨路口,持鐵棍砸爛了公交車的擋風玻璃,後被處警的大沙田派出所民警帶回派出所調查。

根據判決書,在出警至傳喚到派出所期間,未有證據顯示民警對劉有歡實施了毆打行為,良慶公安分局的出警及傳喚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未存在違法行為;對劉有歡家屬主張的上警車後公安人員毆打劉有歡,因無證據證實,法院未予採信。在大沙田派出所辦公區內調查期間,警方並無對死者使用手銬的必要性,警方存在違法使用手銬的情形;同時,警方未給劉有歡安排飲食,未給予其足夠的人道關懷,確有不妥。

2017年8月22日19時許,被留置在派出所的劉有歡仍神志不清、行為舉止異常,被派出所民警送往南寧市社會福利醫院。判決書顯示,在警方已通知劉有歡家屬但其家屬未及時趕到派出所的情況下,警方將劉有歡送往南寧市社會福利醫院處置並不存在違法情形,亦符合常理。但送醫的劉有歡不幸死亡。

事後,劉有歡的父母起訴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2018年12月27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確認被告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於2017年8月22日留置劉有歡期間未予及時處置的行為違法;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4863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死因鑑定費4617.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結果,原告被告雙方均不服,並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

劉有歡的家屬主張,處警民警對劉有歡有毆打行為,大沙田派出所將受害者送往醫療條件落後的福利醫院使得被害者傷勢惡化、最終不治的行政行為違法,警方的諸多違法行為與劉有歡的死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南寧市良慶公安分局則主張,一審法院認定的警方留置劉有歡期間未予及時處置的行為違法的判決是錯誤的,警方不應對劉有歡的死亡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警方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6月25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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