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 集中宣判三起典型拒執罪案'

南靖 飼料 法律 轎車 刑法 津南法院 2019-07-26
"

來源:朔城區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被法院裁定查封名下車輛後,拒不向法院交付,仍四處駕車瀟灑。

欠錢不還,房屋被依法查封拍賣,但仍拒不遷出。

拖欠飼料款不還,還將豬圈拆除補償款擅自償還其他債務。

近日,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對三起拒執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拒不交付查封車輛

2017年11月,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歸還欠款2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吳某仍然沒有履行。

2018年7月2日,該案進入執行階段,但吳某仍然我行我素,既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又拒不申報財產,後法院凍結吳某名下存款2.6744萬元及查封其名下轎車一輛。

2018年10月,吳某與陳某達成和解協議,但仍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執行義務,法院責令吳某交出被查封的轎車,但吳某拒不向法院交付被查封車輛。

鑑於吳某還款態度消極,拒不交出車輛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律,法院依法將本案以拒不執行裁定罪移送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9年2月1日,吳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主動歸還陳某16萬元並達成和解協議。

後經審理,法院認為,吳某系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院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吳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無視判決有房不騰

2014年10月24日,南靖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夫婦歸還原告張某借款70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某分文未付。同年12月,該案進入執行階段,但王某仍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拒不申報財產。次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拍賣先期查封的住房及部分傢俱,並責令王某在六個月內遷出房屋,但王某拒不配合。

2016年7月,法院依法將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拒執罪,2018年6月,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歸案後,王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與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取得張某諒解。

最終,法院以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單處罰金1萬元。

擅自償還其他債務

遊某從事生豬養殖業,常在鄭某經營的飼料經營部賒購豬飼料。後鄭某多次要求遊某清償飼料款,遊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託。

2016年11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遊某夫婦支付飼料款及利息,法院判決遊某夫婦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鄭某飼料款359343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遊某仍舊不履行還款義務,鄭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依法向遊某夫婦送達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等文書,並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後因根據政策要求,遊某的豬場被拆除,並於2016年12月、2018年1月領取豬圈拆除補償款合計7萬元。

遊某未按報告財產令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將補償款全部歸還其他債務。

得知這一情況後,2018年6月,法院依法將遊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後遊某向法院繳納57500元。

同年12月,法院以遊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案發後,懾於法律的威嚴,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主動補繳12500元。

最終,法院以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