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愛他美”奶粉被檢出不達標,檢方訴經銷商十倍賠償獲勝

6月20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縉雲縣人民檢察院訴胡某某、縉雲縣孩子王母嬰用品店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當庭判決被告胡某某、縉雲縣孩子王母嬰用品店共同支付賠償金82242.9元,並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17年,被告胡某某、縉雲縣孩子王母嬰用品店多次從金華永康市一家貿易公司購進“德國愛他美(Aptamil)”嬰幼兒奶粉共61盒。縉雲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被告胡某某、縉雲縣孩子王母嬰用品店公開銷售的部分“德國愛他美(Aptamil)”2段、3段嬰幼兒配方奶粉蛋白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經鑑定,該2段奶粉蛋白質含量為0.50g/100KJ,3段奶粉蛋白質含量為0.51g/100KJ,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規定的0.7g-1.2g/100KJ技術要求。截至案發,被告已出售該批次不達標奶粉共20盒計8224.29元,其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經審查,縉雲縣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82242.9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該訴的賠償金額正好為不達標奶粉銷售額的10倍。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胡某某、縉雲縣孩子王母嬰用品店作為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其未盡該義務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奶粉20盒共計8224.29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被告應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審理過程中,被告胡某某表示自己深刻認識到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危害性,願意及時支付本案賠償金,並向法庭承諾在之後經營過程中會查看相關合格證明,盡到審查義務,不再賣此類不合格產品。

“被查標識‘愛他美’的奶粉經檢測蛋白質含量明確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已經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因為不影響該案判定,該案中未對被查的‘愛他美’奶粉是否為真品進行鑑定。”該案主審法官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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