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西藏自治區軍民航機場淨空區域安全保護和“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民用航空 釋淨空 法律 空軍 新華網 2017-05-14

為維護全區軍民航機場淨空保護區域飛行安全,杜絕各類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軍用機場淨空規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民用機場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軍民航機場淨空區域安全保護和“低慢小”航空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全區軍民航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軍民航職能部門批准,在機場淨空範圍內開展“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

(二)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孔明燈和其他升空物體;

(三)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四)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西藏自治區內所有機場的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km、跑道端外20km以內的區域。

在機場淨空區域內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軍民航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在機場淨空區域外從事上述活動的,不得影響機場淨空保護。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低、飛行速度慢、雷達反射面積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等12類。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開展“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預先向拉薩飛行管制分區航管中心和西藏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對於其他性質的飛行活動,如通航作業、校驗飛行等,應當提前向拉薩飛行管制分區航管中心和西藏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重大活動或敏感節點期間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為準。

五、“低慢小”航空器擁有者應主動配合公安、軍隊、民航、體育等部門對“低慢小”航空器信息及個人信息的登記管理工作,同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杜絕違規飛行。

六、對於違規飛行行為,公安機關將聯合空軍、民航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規飛行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所有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全方位、多角度瞭解違規飛行對民航航班的影響及危害;鼓勵積極發現、規勸和舉報可能擾亂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舉報違規飛行線索一經查實,公安機關將按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拉薩飛行管制分區航管中心電話:0891-6779787

西藏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電話:0891-6218201

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

中國人民解放軍95561部隊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民航西藏自治區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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