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的種類
(1)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當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方可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轉讓取得;
(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併等方式獲得票據。
3.當事人能否取得票據權利的判斷
(1)對價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
(2)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後的補救措施
(一)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暫時的預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非必經程序
掛失止付並不是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提示】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不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據喪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2.誰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佔有以前的最後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相關鏈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發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後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②公示期間不得少於60日,且公示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票據付款日後15日。
(3)申報權利
①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
②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
③如果有利害關係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並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④如果沒有人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則可以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
(4)除權判決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三)普通訴訟
1.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於票據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後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的活動。
2.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數額相當於票據載明的金額。
3.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於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並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1)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1)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