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掏錢為父治病但要其全部財產 父親被迫立遺囑

民法 哈爾濱市 不完美媽媽 中國經濟網 2019-04-29

來源:新晚報

(原標題:哈爾濱28歲女兒掏錢給父治病,但要其全部財產!父親被迫去立遺囑)

“我想立個遺囑,把我的財產都留給我的大女兒。”

近日,53歲的楊先生來到哈爾濱公證處想要立遺囑。但是在諮詢時,他言辭閃爍、神情猶豫的樣子引起了公證員的注意。

難道他有什麼隱情?在瞭解事情之前,先來看看楊先生的背景。

楊先生有兩段婚史,兩任妻子各為他育有一女,大女兒今年28歲,小女兒13歲。大女兒一直認為楊先生的現任妻子是導致母親離婚的“罪魁禍首”,雖然父親已再婚許久,但大女兒與父親的重組家庭從不來往。

而楊先生要立遺囑則是由一場病引起的。

去年末,楊先生體檢查出胃部腫瘤,需儘快手術,但高額的手術費及醫藥費讓楊先生捉襟見肘。

小女兒剛上初中,學費、補習費都是他和現任妻子省吃儉用攢下的,哪裡能再拿出這麼一筆錢?於是楊先生電話求助了經濟條件較好的大女兒。

大女兒表示可以出錢,但楊先生必須答應,過世後將全部財產都留給她。

而楊先生的全部財產就是現在居住的房子。這套房子是他和前妻離婚後、與現任妻子再婚前全款購買的。

再婚後楊先生的生活條件也不富裕,與妻子二人乾點小本生意,每月四五千元的收入,還要養家、供小女兒讀書,除了這處兩室一廳的房子,沒有太多的存款。

為了儘快籌錢手術,楊先生決定聽從大女兒的安排。

去公證處做遺囑公證,公證員詢問楊先生立遺囑的原因時,楊先生回答說:“如果不立遺囑,大女兒不給我出錢做手術啊!”

公證員瞭解情況後認為楊先生立遺囑並非自願,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拒絕了他的公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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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公證處副主任寇玉芳解釋說,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繼承法》中也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楊先生的大女兒以出錢手術為條件,要挾楊先生訂立遺囑,違背了楊先生的真實意願,因此公證員在瞭解到該情況後,不予辦理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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