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籤弩”引悲劇 代表建議修法降低民事維權門檻'

民法 法律 馬春雨 內蒙古 包頭 不完美媽媽 新華網客戶端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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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工人日報

“牙籤弩”引發悲劇,人大代表建議修法降低民事維權門檻——

從證明“誰賣出誰賠償”到“有銷售即賠償”

“從證明‘誰賣出誰賠償’,調整為‘有銷售即賠償’。使得民事維權途徑暢通,違法者被追責易行,促使商家內心強化保護未成年人的自律,對於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不敢想、不敢為,有效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事前預防。”針對一段時間以來的“牙籤弩”傷童事件,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師範學院音樂學院副教授馬春雨說。

2018年,內蒙古包頭市9歲的劉某,因不慎觸動所購買的“牙籤弩”發射裝置,射傷自己,造成左眼殘疾。劉某父母找尋銷售者時,對方矢口否認。後在律師援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10月23日,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牙籤弩”傷童賠償案件。判定“牙籤弩”銷售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9萬元。

馬春雨始終關注著該案的進展,並做了調研工作。馬春雨瞭解到,包頭“牙籤弩”案件中,在銷售者矢口否認後,行政監管部門因證據不足無法追責,劉某父親曾萌生報復銷售者家庭、同歸於盡的想法;劉某父母都是進城務工人員,家庭經濟基礎薄弱。孩子受傷後,治療費及矯正孩子身體殘疾和心靈創傷的長期、隱性支出,讓這個家庭入不敷出。

馬春雨瞭解到,由於劉某“牙籤弩”案件中自傷的典型性,使得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存在的薄弱點和法律焦點問題得以凸顯。法律追責舉證難,幼童維權望而卻步,違法者無所畏懼;與此同時,民事維權途徑不暢,違法商家漠視良知和道德自律,行政監管防不勝防。

馬春雨說,有必要通過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增設條款,優化追究生產、銷售危險產品(包括食品和物品)行為者的歸責原則,調整傷者舉證證明標準,降低舉證難度,暢通受害兒童家庭的民事維權途徑,確立銷售危險產品行為者承擔有條件的、連帶賠償機制,通過銷售端自律、自查、相互監督,最終實現沒有銷售、沒有市場、沒有生產、沒有危害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

通過調研,馬春雨起草了《關於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增設條款,優化危險產品傷童歸責原則的建議》,提出在侵權責任法中增設條款:“因銷售有害於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產品,造成未成年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銷售者共同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可以向生產者和產品的提供者進行追償。”

馬春雨告訴記者,這有助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有助於社會公眾信法守法,還有助於通過暢通民事維權途徑,讓家長群體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力量,自覺守法、用法。(李玉波 本報通訊員 沈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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