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筆跡形成時間的司法鑑定,你需要了解的幾個問題!

民法 技術 福建 步道律所 2019-05-12
關於筆跡形成時間的司法鑑定,你需要了解的幾個問題!

筆者在代理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曾遇到不少案件的文書證據存在筆跡形成時間的爭議。筆跡形成時間,或稱書寫形成時間,在民事訴訟中,可能會對案件事實認定造成根本性的影響,比如,文書內容事後被擅自添寫、案件事實本末倒置、當事人虛假陳述以及證據偽造等等。

因此,為盡舉證責任,不少當事人都會將筆跡形成時間鑑定作為訴訟舉證的一個重要舉措。

然而,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結果可以做到完全準確嗎?鑑定意見是否一定會被法院採納?鑑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面臨這一程序時,應當如何應對?鑑定意見是否一定會被法院採納?

接下來,筆者就以上疑問與大家分享一些個人的拙見(為提高準確性,本文僅討論手寫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問題,文件形成時間、印文形成時間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列,這兩者的外延更廣)。

一、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結果可以做到完全準確嗎?

答案是,很難保證準確!

1.筆跡形成時間鑑定技術目前尚未突破。

鑑定機構目前對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採用的是相對鑑定方法。即,由當事人提供檢材上的落款時間、對檢材形成的懷疑時間段前後,使用同種類的筆墨書寫形成的筆跡文件,作為比對樣本。使用化學試劑等方式比對檢材和樣本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否具有一致性,以此作為判斷依據。那麼,當事人在鑑定時需要面臨以下問題:

(1) 必須具備比對樣本,沒有比對樣本,鑑定無從進行。

(2) 比對樣本,很難獲取。首先,檢材落款時間、懷疑時間,這兩個時間點的文件,比如雙方同時間段簽訂的合同或者其他書面材料,或者最好是某第三方具備公信力的機構保管的文件,比如法院、工商部門存檔的原件等,否則極有可能被對方當事人存疑。其次,樣本會被根本損毀,一般保管的有價值的文件無法進行鑑定。最後,樣本上的筆跡最好是與檢材同種類的筆墨書寫完成。

(3) 即便找到符合條件的樣本,樣本和檢材的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即便當事人經過質證一致認定的比對樣本,本身也可能存在著當事人認知範圍之外的因素而影響鑑定結果。

換言之,比對樣本,可能本身就不具備比對的價值。

說到比對樣本,有個細節應當注意,在同一張紙張上的兩段以上不同手寫筆跡,在筆油種類一致的情況下,做出不同筆跡之間的形成時間先後鑑定具有較大可能性,因為樣本與檢材的載體具有一致性。

2.可能有些細心的人會注意到,司法部網站上關於文書鑑定業務範圍中,涉及形成時間鑑定的業務範圍有:

(8) 印章印文的蓋印時間,印章與文字形成的先後順序鑑定;

(9) 複印、打印、傳真文件等機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製作時間鑑定。

另外,依據福建省物價局和司法廳聯合頒發的《福建省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表》,所有鑑定項目裡面並沒有關於筆跡形成時間這一鑑定項目,也沒有相應的收費標準。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提出疑問,既然技術侷限,為何還會有一些司法鑑定機構承接這一業務呢?筆者認為,更大因素是市場供需導致。當然,該項鑑定費用也受市場主導。

二、鑑定意見是否一定會被審判人員採納?

不一定!

鑑於技術的侷限性,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意見就不具有必然的確定性,在質證階段容易被對方當事人質疑,並且鑑定機構在鑑定意見中往往會有一些後撤性的適用前提或者保留意見,也會讓審判人員無法做到內心確信。並且不同的鑑定機構,對於同一鑑定事項、同一樣本,會有不同的鑑定結果。因而在訴訟中,多會出現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另外關於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的規定,也往往會讓很多鑑定意見最終流於無效。

實踐中,為了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程序性訴訟權利,大部分審判人員都會受理關於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申請(也有部分法院是直接告知申請人鑑定技術受限而不受理或不移交司鑑處),也存在一些鑑定機構在受理委託之後,直接以技術受限為由退回。最終否採納鑑定意見,也取決於審判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實踐經驗。

現實中也確有部分審判人員將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筆者認為,以技術尚不完善的鑑定手段做出的鑑定意見,審判人員應當保持謹慎態度。

最後,筆跡形成時間鑑定的結果不一定具有絕對的可靠性,換言之,申請人內心確信的事實不一定會被鑑定意見所印證,甚至可能完全相反,而且鑑定意見結果不一定會被法庭採納。

因此,當事人在申請鑑定時,應當保持理性心態,畢竟,筆跡形成時間鑑定的收費沒有政府指導價,只有市場指導價。

按目前廈門市的收費標準,筆跡形成時間每一項鑑定收費在一萬元起,所以,在鑑定意見不理想、不被採納的情況下,申請人還要承擔鉅額的鑑定費成本。

最後,期待科技驅動革新吧!

文 | 黃豔娜律師 (以上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如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轉載請註明出處。)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