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民事調解書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原被告雙方互諒互讓,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調解。民事調解書不拘泥於法律規定和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願為原則。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雙方簽字之前可以反悔,那樣的話就直接轉入普通訴訟程序。
民事調解書不能再上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下達的法律文書。
民事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持。
判決書可以上訴。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才可申請強制執行。
兩者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被告不履行義務,原告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法院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認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即已得到解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結束訴訟程序的一種正常方式,凡是調解結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判決或者繼續進行審理。
三、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調解書生效後,產生與法院判決書同等的執行力,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的區別也是很大的: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法院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法院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法院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法院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和“老賴”打官司時,拿到民事調解書後,一旦“老賴”不履行還錢義務,馬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拿到民事判決書,不但要等待上訴期的煎熬,還要期待“老賴”的良心發現,不上訴,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老賴”昧著良心上訴,還要等到猴年馬月二審開庭、判決,再生效了,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